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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 行政诉讼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4-07-23 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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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 行政诉讼财产保全

引言

在工伤行政诉讼中,财产保全是一种重要的手段,可以有效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文拟对工伤行政诉讼财产保全制度进行深入探讨,分析其适用条件、申请程序、执行措施等方面的内容,为劳动者合理运用该制度提供理论指导和实践指南。

一、适用条件

依法申请工伤行政诉讼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劳动者对工伤事故的经过、责任、损害后果等事实有证据证明,并已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尚未获得认定或认定不当。 用人单位有转移、隐匿、毁损、或者擅自处分劳动者应当得到赔偿的财产的可能,或有其他行为使劳动者难以得到赔偿的证据。 申请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

二、申请程序

(一)申请主体

具有申请工伤行政诉讼财产保全资格的主体包括:受伤劳动者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劳动者死亡的情况下,其继承人。此外,工会组织也可以根据劳动者的授权,代为申请财产保全。

(二)管辖法院

申请工伤行政诉讼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一般为劳动者所在地、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工伤事故发生地法院。如果劳动者所在地法院与工伤事故发生地法院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向劳动者所在地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三)申请材料

申请人申请工伤行政诉讼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财产保全申请书,载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保全原因、保全请求、证据清单等内容。 工伤事故认定材料或正在进行中的工伤认定程序材料。 证明用人单位有转移、隐匿、毁损或擅自处分劳动者财产的证据材料。 担保材料,可以是银行存款证明、保险合同、不动产证等。

(四)审查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申请理由、证据材料是否充分、担保是否合法有效等。审查合格后,人民法院将裁定准予或不准予财产保全。

三、执行措施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财产保全后,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常见的执行措施包括:

(一)冻结银行存款

法院可以冻结用人单位在银行账户中的存款,以防止用人单位转移财产。

(二)查封、扣押财产

法院可以查封、扣押用人单位的动产和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等财产,以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

(三)限制股权转让

如果用人单位为公司或合伙企业,法院可以限制其股权转让或出资转让,以防止用人单位逃避赔偿责任。

四、异议与解除

(一)异议

用人单位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不当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异议,并在15日内作出裁定。

(二)解除

人民法院在以下情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不具备财产保全的条件。 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被驳回或工伤认定决定被撤销、变更。 用人单位提供了反担保或者履行了赔偿义务。 财产保全措施继续执行的必要性消失。

五、实践要点

为有效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在工伤行政诉讼财产保全实践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劳动者在遭受工伤事故后,应及时收集工伤认定、用人单位转移财产的证据,并在工伤认定程序进行中主动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人民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严格把握保全条件,既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避免过度保全。 用人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执行,及时提供必要的配合和材料,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结语

工伤行政诉讼财产保全制度是保障劳动者工伤赔偿权益的重要手段。通过充分了解该制度的适用条件、申请程序、执行措施等方面的内容,劳动者可以有效运用该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也可以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工伤赔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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