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擅自处分财产,从而影响判决的执行,而采取的一种诉讼保全措施。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对被保全人的财产进行控制。
然而,在实践中,财产保全有时会对被保全人的日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甚至导致其陷入困境。尤其是当被保全的财产是银行存款或其他生活必需品时,被保全人可能会面临没钱吃饭的窘境。
被财产保全后没钱吃饭怎么办?
1. 申请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被保全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理由可以是:财产保全措施对被保全人造成过度的负担;被保全人有能力以其他方式保证债权的实现;保全的财产不具有可执行性等。
2. 申请保全适当数额:被保全人还可以申请法院只对必要的财产进行保全,以保证债权的实现,同时不影响被保全人的基本生活。例如,法院可以只冻结被保全人的部分银行存款,而保留其足够维持基本生活开支的存款。
3. 申请生活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被保全人有权向法院申请生活费。法院根据被保全人的实际需要和其财产状况,酌情确定生活费数额。
4. 寻求法律援助:如果被保全人属于低收入人群,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为被保全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帮助其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
5. 协商解决:被保全人还可以尝试与原告方进行协商,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例如,被保全人可以提供其他财产作为担保,以解除原告方对银行存款的保全。
财产保全措施的滥用
需要注意的是,财产保全是一种强有力的诉讼保全措施,一旦被滥用,将会严重损害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措施被滥用的情况并非罕见:
1. 保本文书与实际金额不符:原告方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提供的保本文书可能与实际债权债务数额不符。有些原告方恶意扩大债权范围,以便冻结被保全人的全部财产。
2. 超限保全:法院在保全财产时,有时会超出债权数额范围,或者冻结了被保全人的生活必需品。这既违反了法律规定,也对被保全人的基本生活权造成了侵害。
3. 不及时解除保全:案件结束或判决生效后,原告方有义务及时向法院申请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但是,有些原告方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解除保全,导致被保全人的财产长期处于冻结状态。
预防财产保全滥用
为了预防财产保全措施的滥用,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 法官严格审查保全申请:法院在受理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严格审查保本文书的真实性、债权债务数额的合理性以及保全财产的必要性。防止原告方恶意申请财产保全。
2. 保障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在做出财产保全裁定的同时,应当告知被保全人其享有的权利。被保全人有权申请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生活费,并对财产保全措施的滥用提起异议。
3. 强化原告方的举证责任:原告方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债权的真实性、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以及财产保全的必要性。防止原告方通过虚假陈述骗取财产保全裁定。
4. 加大对财产保全滥用行为的处罚力度:司法机关应当对财产保全措施的滥用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包括撤销财产保全裁定、责令原告方赔偿被保全人的损失等。通过加大处罚力度,威慑原告方恶意申请财产保全。
总之,财产保全措施虽然是必要的诉讼手段,但其滥用会严重损害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严格规范财产保全措施的适用,加强对财产保全滥用行为的监督和处罚。同时,被保全人也要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积极与法院沟通协商,并借助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