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 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主要是被告)转移、隐匿、挥霍财产,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采取的限制或禁止被申请人处分特定财产的强制措施,以保障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的制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作为广东省最高审级人民法院,对于财产保全案件的审理具有指导性意义。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财产保全案件数量逐年增加,案件类型日益复杂,为人民法院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广东高院高度重视财产保全工作,积极回应时代需求,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不断完善财产保全制度规则,统一裁判尺度,提升办案质效,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服务保障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广东高院财产保全工作情况概述
广东作为中国经济大省,市场主体活跃,经济交往频繁,随之而来的各类民商事纠纷也呈现出高发态势,财产保全案件数量也水涨船高。广东高院积极应对新形势,不断加大对下级法院的指导力度,推动财产保全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主要体现在:
1. 完善制度机制,规范财产保全程序。近年来,广东高院积极参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起草和意见征求工作,并结合广东实际,制定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对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审查标准、担保方式、措施解除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规范了财产保全程序,统一了裁判尺度。
2. 强化信息化建设,提高财产保全效率。 广东高院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依托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实现财产保全申请、审查、执行等环节的线上办理,有效缩短了保全时间,提高了保全效率。同时,广东高院还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形成财产保全工作合力。
3. 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升公众法律意识。广东高院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通过案例发布、以案释法等方式,广泛宣传财产保全制度,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行使诉讼权利,有效预防和减少了滥用财产保全行为的发生。
二、广东高院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工作,统一裁判尺度,广东高院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财产保全中的若干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明确和细化,为下级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重要指引。主要包括:
1. 关于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解释》规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对于确有困难提供担保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暂不提供担保。广东高院强调,对于涉及民生、公益等案件,以及申请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担保的,法院可以依法裁定暂不提供担保,但应当要求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补交担保,并告知未及时补交担保的法律后果。
2. 关于财产保全的措施。财产保全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广东高院指出,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对被申请人影响最小、最便捷的措施,并严格控制保全范围,防止过度保全。对于能够采取“活封”措施的,应当尽量采取“活封”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被申请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3. 关于财产保全的担保责任。《解释》规定,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对财产保全错误造成的被申请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广东高院强调,申请人恶意申请财产保全,或者在财产保全错误后拒不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并可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对未来财产保全工作的展望
未来,广东高院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加强财产保全工作的决策部署,不断完善财产保全制度机制,提升财产保全工作水平,为广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1. 进一步完善财产保全制度规则。 广东高院将积极参与财产保全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制定工作,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审查标准、担保方式、措施解除等方面进行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可预期性。
2. 不断提升财产保全工作信息化水平。 广东高院将依托“数字法院”建设,深入推进财产保全工作信息化建设,实现财产保全全流程网上办理,提高财产保全效率。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完善财产保全信息化平台,构建高效便捷的财产保全工作机制。
3. 加大财产保全工作队伍建设力度。 加强对法官及法官助理的业务培训,提升其专业素质和审判水平。同时,积极探索建立财产保全专业化审判团队,为财产保全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4. 加强财产保全法治宣传教育。 广东高院将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平台,创新普法宣传方式,加大财产保全法治宣传力度,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行使诉讼权利,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相信在广东高院的指导和推动下,广东省财产保全工作必将取得更大进步,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