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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财产保全谁写申请
发布时间:2024-07-22 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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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财产保全谁写申请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主要是被告)转移、隐匿或毁损财产,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法采取的限制当事人财产处分权利的强制措施。而解除财产保全,则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撤销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恢复其对财产的自由处分权。

在司法实践中,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主体并非单一,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的主体进行详细阐述。

**一、 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下主体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一) 被申请人**

作为财产被保全的一方,被申请人享有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最基本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可以提供担保,请求解除财产保全。 这里的担保形式包括:

1. 保证:由保证人向法院提供担保,保证被申请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 抵押:将不动产或者动产抵押给法院,作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担保。

3. 质押:将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移交法院占有,作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担保。

4. 定金: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履行债务后,定金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5. 其他可以提供担保的形式:例如,由银行出具保函等。

**(二) 申请人**

申请人作为最初申请财产保全的一方,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例如:

1.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解除财产保全。

2. 诉讼请求减少,已保全的财产价值明显超过诉讼请求数额。

3. 申请人主动撤回诉讼请求或放弃保全请求。

4. 法院认为需要解除财产保全的其他情形。

**(三) 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是指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其合法权益可能因财产保全受到损害,因此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例如:

1. 被保全的财产并非属于被申请人,而是属于案外第三人。

2. 被保全的财产虽然属于被申请人,但利害关系人对该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例如抵押权人、质权人等。

**二、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应当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 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 与申请事项相关的证据材料**

1. 能够证明担保已经成立并生效的证据,如担保合同、保证人财产状况证明、抵押登记证明、质押凭证等。

2. 能够证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协议约定了解除财产保全的证据。

3. 能够证明诉讼请求已经减少,且财产保全明显超过诉讼请求数额的证据。

4. 能够证明申请人撤回诉讼请求或者放弃保全请求的证据。

**(三) 其他材料**

法院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注意事项**

1. 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否则将丧失申请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被申请人有权请求申请人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2. 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在审查后依法作出裁定。

3. 如果法院驳回了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

总之,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主体并非固定不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被申请人、申请人以及利害关系人都有可能成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主体。在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时,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申请,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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