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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对方名下没有资产
发布时间:2024-07-22 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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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对方名下没有资产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即将转移或者变卖其财产,致使判决或者裁定不能执行的,依申请采取限制其处分财产的措施。在实际中,对于被申请人名下没有资产的情形,是否可以财产保全,一直存在争议。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判决或者裁定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对于被申请人名下没有资产的情形,《民事诉讼法》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

司法实践

对于被申请人名下没有资产的情形,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肯定观点:认为即便被申请人名下没有资产,但仍可以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因为《民事诉讼法》第101条对于保全措施的对象并没有限制,理论上可以保全任何财产的权利。另外,如果仅对有财产的当事人才能保全财产,将导致本该享受平等保护的当事人丧失保护。 否定观点:认为被申请人名下没有资产,不能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因为《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的是“保全措施”,而不是“限制处分措施”。保全措施的对象必然是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如果被申请人名下没有资产,就没有保全的对象,因此不能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就该问题出台明确的司法解释,各级法院的判例也较为分散。

分析

对于被申请人名下没有资产能否保全,笔者认为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倾向于肯定观点。

立法本意

《民事诉讼法》第101条对于财产保全措施的规定,旨在防止当事人转移或变卖财产,致使判决或裁定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立法本意并不是要求被申请人名下一定存在财产。只要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或变卖财产的可能,即便被申请人名下没有资产,也可以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公平正义

如果仅仅对有财产的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导致部分当事人丧失对财产权的保护。这有违公平正义的原则。财产保全措施的目的是确保判决或裁定的执行,与被申请人名下是否有财产无关。

实践需要

在实际中,一些被申请人通过故意隐藏或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如果不能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实践中对于被申请人名下没有资产的情形,也应当允许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

操作建议

对于被申请人名下没有资产的情形,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或变卖财产的可能。法院在审查时,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被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和财产状况。 被申请人的债务情况。 被申请人的转移或变卖财产的动机和方法。 其他可能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或变卖财产的证据。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法院应当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变卖财产,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对于被申请人名下没有资产能否财产保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倾向于肯定观点。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即便被申请人名下没有资产,也可以对其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这既符合立法本意,又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同时有利于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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