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人是否负有保全抵押财产义务
作者:Bard
摘要:抵押权的实现,依赖于抵押财产的存在和价值。当抵押财产面临毁损、灭失风险时,为保障债权实现,究竟是抵押权人负有保全义务,还是抵押人负有保全义务,实践中存在争议。本文将从法理、立法和司法实践等角度,对抵押权人是否负有保全抵押财产义务进行探讨,并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抵押权;保全义务;诚实信用;担保目的
一、问题的提出
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其目的在于为债权的实现提供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该权利的实现以抵押财产的存在和价值为前提。如果抵押财产灭失、毁损或价值减少,将直接影响抵押权的实现,甚至导致抵押权落空。那么,在抵押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可能危害抵押财产安全的风险,抵押权人是否负有采取措施以保全抵押财产的义务?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不同的观点。
二、肯定说及其理由
肯定说认为,抵押权人负有保全抵押财产的义务。其主要理由如下: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民法典》第一条规定,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不仅要求当事人之间相互忠实、信赖,更要求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兼顾对方利益,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抵押关系中,抵押财产的存在和价值不仅关系到抵押权人自身利益,更关系到抵押人的利益。如果抵押权人明知抵押财产面临风险,却怠于采取措施,放任抵押财产价值减损甚至灭失,最终导致抵押权落空,不仅损害了自身的利益,也损害了抵押人的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二)担保目的的体现
设立抵押权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的实现。如果抵押财产灭失或价值严重贬损,将直接导致抵押权落空,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因此,为了实现担保目的,维护交易安全,法律应当赋予抵押权人一定的保全义务,督促其在抵押财产面临风险时,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最大限度地保障债权实现。
(三)域外立法例的借鉴
域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中,也明确规定了抵押权人的保全义务。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9-207条规定,作为对债务人容忍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的对价,抵押权人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对该抵押物予以照管和保管。该规定体现了抵押权人保全义务的立法理念,值得我国借鉴。
三、否定说及其理由
否定说则认为,抵押权人不负有保全抵押财产的义务。其主要理由如下:
(一)抵押权的性质决定论
抵押权作为一种典型的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追及性。抵押权的从属性是指抵押权的效力依赖于主债权的存在和效力,没有主债权,就没有抵押权;主债权消灭,抵押权也随之消灭。抵押权的追及性是指无论抵押物如何流转,抵押权人均可对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的性质决定了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不享有直接支配和管理的权利,而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才能通过实现抵押权的方式获得清偿。因此,要求抵押权人为保全抵押财产而负担积极的作为义务,与抵押权的法律属性不符。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限制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随意创设或变更。我国《民法典》对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并未规定其负有保全抵押财产的义务。如果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要求抵押权人承担保全义务,则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不利于交易安全。
四、司法实践的现状及分析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抵押权人是否负有保全义务,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裁判立场。部分法院认为,抵押权人应当对抵押财产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如果其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甚至灭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例如,在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法院认为,抵押权人作为抵押财产的受益人之一,负有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应及时采取措施以防止抵押财产价值的减少。在本案中,抵押权人明知抵押财产存在被盗风险,却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最终导致抵押财产被盗,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也有部分法院坚持否定说,认为抵押权人仅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才能通过实现抵押权的方式获得清偿,在债权未届期清偿前,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也不负有积极办理抵押物登记、保全等义务。例如,在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法院认为,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不享有直接支配和管理的权利,无权干涉抵押人对抵押财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因此,抵押权人不负有为抵押人办理抵押物保全登记的义务,也不负有赔偿抵押物灭失损失的责任。
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在认定抵押权人是否负有保全义务时,通常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抵押权人是否明知抵押财产面临风险;抵押权人是否采取了必要的保全措施;抵押权人不作为是否会导致担保目的落空等。如果抵押权人明知抵押财产面临风险,并且有能力采取保全措施,但却消极不作为,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甚至灭失的,法院通常会认定其负有相应的民事责任。
五、结语及建议
综上分析,关于抵押权人是否负有保全义务,理论界和实务界尚无定论。笔者认为,在立法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担保目的,在个案中具体分析,判断抵押权人是否负有保全义务以及保全义务的范围。在司法实践中,可以考虑以下几点建议:
(一)区分不同情况,合理分配保全义务
对于不同的抵押财产,其面临的风险和保全成本也有所不同。例如,对于不动产抵押,抵押财产灭失的风险较低,而对于动产抵押,抵押财产灭失的风险较高。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根据抵押财产的种类、性质、价值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况,合理分配保全义务。例如,对于动产抵押,如果抵押权人明知抵押财产面临被盗、损毁等风险,并且有能力采取保全措施,但却怠于采取措施,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甚至灭失的,可以认定其负有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
在认定抵押权人是否负有保全义务时,举证责任的分配至关重要。一般情况下,应由主张权利的一方,即主张抵押权人负有保全义务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具体来说,应由其提供证据证明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