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
在民事诉讼中,有时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保证裁判的执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或申请人的申请,对被告或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措施是一种非强制执行措施,旨在防止被告或被申请人通过转移、变卖或隐藏财产等方式逃避执行裁判。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一)有证据证明申请人享有债权,且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企图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其财产,或者有其他情形使执行判决、裁定的实现受到危害的; (二)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下几种财产保全措施:
冻结存款、汇款; 查封、扣押、提取不动产或者动产; li>禁止被申请人处分特定财产; 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对保全措施提出异议,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
**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的程序**
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应当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住所或者主要营业场所; (二)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或者主要营业场所; (三)申请保全的财产种类、数量、所在地; (四)申请保全措施的理由和根据; (五)所附证据清单。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是否准许保全,以及保全的种类、范围、期限等事项。对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财产保全的期限**
财产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保全的期限届满,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保全措施,但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并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酌情延长。
**财产保全的解除或变更**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积极审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或者变更保全措施。解除或者变更保全措施的裁定,应当立即通知当事人。
被申请人可以对财产保全措施申请异议,请求人民法院解除或者变更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被申请人的异议,并在异议提出后30日内作出裁定。被申请人对裁定不满的,可以申请复议。
**财产保全责任**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因提供担保不当或者没有根据,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适用范围**
财产保全措施适用于所有民事诉讼案件,包括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但人民法院对下列财产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一)日常生活和生产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用于个人学习、研究和医疗的物品; (三)以善意取得方式取得的财产; (四)法律规定不得查封、扣押的财产。**其他规定**
对于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所提供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裁定提高或者降低担保数额。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应当选择银行、保险公司、信用保证机构等具有担保资格的保证人。
财产保全措施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严格依法办事,认真审查申请人的申请,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适当的裁定。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工作,共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