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保管人的权利**
财产保全是指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为保障诉讼请求的实现而采取的措施,目的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当事人一方恶意处分财产或转移财产,造成另一方财产损失。
财产保全保管人是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委派或指定的负责保管被保全财产的个人或机构。其权利包括:
1. 保管权:财产保全保管人有权保管被保全财产,防止其被损坏、灭失或转移。
2. 查封权:财产保全保管人有权查封被保全财产,禁止任何人处分或转移。对被查封的财产,禁止处置、转移和隐匿。
3. 保全评估权:财产保全保管人有权对被保全财产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以便日后执行判决。评估结果应当客观、公正、具有法律效力。
4. 保管费及保管损害赔偿请求权:财产保全保管人有权请求被保全财产的义务人支付保管费和保管期间的损失赔偿。保管费包括保管费、保管保险费、保管运输费等。保管损害赔偿包括保管期间发生的保管财产的损害、灭失及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财产贬值等损失。
5. 报告权:财产保全保管人有权定期向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报告被保全财产的状况,不得隐瞒或虚报情况。保管人应当书面报告保管情况,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6. 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权:财产保全保管人可以根据情况,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解除保全需经法院裁定。
7. 参与诉讼的权利:财产保全保管人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参与被保全财产相关的诉讼,以维护保管财产的合法权益。
8. 司法协助配合权:财产保全保管人在履行保管职责时,有权要求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配合执行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如遇到阻挠查封、扣押的情况,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协同执行。
需要强调的是,财产保全保管人的权利并不是不受限制的。其权利的范围应当以法律规定为准,不得超越法定权限,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来说,财产保全保管人的义务包括:
1. 妥善保管:财产保全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被保全财产,防止其损坏、灭失或转移。保管人有义务对保管的财产进行检查和维护,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保管财产受到损害或灭失,并对保管财产进行合理使用。
2. 勤勉尽责:财产保全保管人应当勤勉尽责地履行保管职责,以保证被保全财产的安全完整。
3. 严禁私自处分:财产保全保管人不得私自处分被保全财产。私自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或挪用公款罪。
4. 保密义务:财产保全保管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保管财产的秘密。泄露保管财产秘密可能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侵犯商业秘密罪。
5. 禁止牟利:财产保全保管人不得以保管财产为由,谋取任何利益。否则可能构成贪污罪或受贿罪。
总之,财产保全保管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只有正确行使权利,切实履行义务,才能有效保障诉讼请求的实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