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告知 时效
引言
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必要时对涉讼财产采取的临时性强制措施,目的是防止财产被处分或转移,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和判决的执行。告知时效是指权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财产保全措施后一定期间内采取诉讼等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利的期限。
告知时效的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了针对不同行为人的财产保全告知时效:
被申请人:收到保全裁定书后5日内 有关利害关系人:知道保全措施后5日内 その他人:知道保全措施后15日内时效开始计算时间
被申请人:送达保全裁定书时; 有关利害关系人:得知保全措施时; その他人:知道保全措施时。例如,张三申请对李四的房屋进行财产保全,法院于2023年5月10日送达保全裁定书给李四。则李四在2023年5月15日之前申请解除保全或异议,属于在告知时效内。
時效期间的计算
告知时效期间不计入诉讼期间,从送达保全裁定书次日开始计算。最后一天为法定公休日的,以公休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为截止日。
若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本人原因无法及时申请解除或异议,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10日内申请。但障碍消除后最迟不得超过告知时效的最后一天。
未在规定时效内申请的法律后果
被申请人:在诉讼中,法院可以排除其对保全措施合法性的异议。 有关利害关系人:丧失了请求解除或异议保全措施的权利。 その他人:只能就保全措施是否合法提出异议,不能提出申请解除或异议的要求。例如,赵五在得知房屋被保全后,怠于提出异议或申请解除保全。如果将来法院判决赵五胜诉,则赵五对房屋的保全措施无法在诉讼中得到救济。
例外情形
告知时效规则有如下例外情形:
当事人自始不知道有保全措施的:不受告知时效限制。 财产保全措施有变更或扩大执行的:当事人在变更或扩大执行后5日内有权申请解除保全或异议。 保全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可以随时申请解除或异议。实务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在实务中,以下问题需要注意:
保全措施送达方式:可以采用送达保全裁定书、邮寄保全裁定书副本等方式。 保全措施送达主体:保全裁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保全措施送达证明:送达保全裁定书时,应当有送达地址、送达方式、送达时间等明确记录。 异议和解除的区别:异议仅针对保全措施的合法性,而解除还包括保全措施的必要性。 申请解释和撤回异议: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解释或者撤回异议,但不能撤回解除保全申请。结语
财产保全告知时效制度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诉讼程序的公正与效率。当事人在得知财产被保全后,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避免因超过告知时效而丧失相关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