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一种重要的诉讼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为确保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而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扣押、冻结或者其他处置。财产保全具有时效性,一般在案件一审宣判后不能再申请。但基于特定情形,在特殊情况下,经二审法院审查认可,一审过后仍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国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也可以申请先予执行。申请人在诉前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随时申请财产保全,但不得迟于终审判决作出之日起。这意味着,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原则上不得再申请财产保全。
虽然一审宣判后一般不能再申请财产保全,但法律规定了以下例外情形,允许在特殊情况下,经二审法院审查认可,一审过后仍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准备实施转移、变卖、毁损、隐藏财产等行为,有造成判决难以执行之虞的。 二审法院发现一审判决确有错误,需要发回重审的。 一审判决维持原判,但二审法院认为原判确有错误的。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向二审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上述情形。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申请符合条件的,可以裁定准许财产保全。二审法院作出裁定前,当事人可以申请二审法院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毁损、隐藏财产。
综上所述,一审过后虽然原则上不能再申请财产保全,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经二审法院审查认可,仍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应当了解相关规定,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