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押房产证是一种诉讼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告处分名下财产的行为,而采取将被告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俗称房产证)提取保全的方式。
《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该当事人财产进行保全。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其他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7条规定:“被告有转移、变卖、隐匿其财产或者有其他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对被告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对被告财产进行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被告有转移、变卖、隐匿其财产或者有其他行为,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原告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予保全。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押房产证,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保全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起诉状副本; 证据材料,证明被告有转移、变卖、隐匿其财产或者有其他行为,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担保材料,用于担保原告因保全措施造成被告损失而给予赔偿。人民法院收到保全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准予保全的,人民法院将房产证提取保管。
财产保全押房产证后,被告不得处分被保全的房产。如果被告违反规定处分被保全的房产,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抗拒执行,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另外,被告可以提供担保,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审查担保后,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并退还房产证。
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押房产证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有转移、变卖、隐匿其财产或者有其他行为,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提供有效的担保,以保证原告因保全措施造成被告损失而给予赔偿; 仔细审查裁定书内容,确认保全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材料,证明被告有违反保全措施的行为;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及时关注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情况。被告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押房产证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