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审中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诉讼参加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由此可见,民事诉讼法对财产保全的申请时间和适用范围均未作出限制,因此,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可以向二审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二、二审财产保全的适用情形
二审财产保全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审判决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的; 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进行再审或发回重审,原审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的; 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作出维持原判或改判,且判决尚未生效,但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的; 一审法院未对财产保全措施作出裁定,二审法院认为有必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三、二审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
当事人申请二审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的; 如果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保证因财产保全给被执行人造成的损失。四、二审财产保全的程序
当事人申请二审财产保全,应当向二审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被执行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保全请求的事项和理由; 提供的担保的种类和金额。二审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裁定不予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二审财产保全的执行
二审财产保全的执行,由二审法院负责。二审法院应当在裁定生效后,立即通知被执行人并执行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措施执行完毕后,二审法院应当立即解除财产保全。
六、二审财产保全的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
被执行人对二审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二审法院提出异议。二审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后30日内审理并作出裁定。被执行人对二审法院的财产保全执行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二审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七、二审财产保全的解除
二审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在以下情形下解除:
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二审法院认为不再需要财产保全措施的; 一审判决被撤销或改判,且不需要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 财产保全措施执行完毕的; 二审法院裁定不予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 人民法院认为不再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八、二审财产保全的注意事项
当事人申请二审财产保全,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 当事人应当提供担保,以保证因财产保全给被执行人造成的损失。 二审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财产保全措施的范围、方式和期限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被执行人对二审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及时提出异议或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综上所述,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可以向二审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二审财产保全的适用情形、申请条件、程序、执行、异议和解除等方面,与一审财产保全基本相同。但需要注意的是,二审财产保全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慎重适用,以避免对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当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