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保全担保财产裁定依据
为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判决的有效履行,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担保财产。保全担保财产的裁定依据主要有两类:法定情形和合同约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可以申请对下列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转移、变卖、损毁、隐匿财产,或者有其他妨碍执行的情形,足以使判决难以执行的财产; 宣告民事类判决或者裁定前,为了防止判决或者裁定履行困难,需要变更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财产; 为防止对方当事人怠于履行法定义务,需要责令其提供担保的财产; 担保被申请人履行法定义务的财产。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保全担保财产。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约定的保全担保财产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法院不予认可。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时承担违约金或者定金的责任。在履行期届满时,一方逾期不履行合同,除履行之外,另一方还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或者定金。因此,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保全担保违约金或者定金的财产。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保全担保财产可以是以下几种类型:
现金、票据、有价证券; 房屋、土地、车辆、机器设备等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可以扣押的其他财产。申请保全担保财产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保全担保财产申请书; 法院审查保全担保财产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法院作出保全担保财产裁定; 申请人向法院提交担保; 法院对担保进行审查,合格后,执行保全担保财产措施。保全担保财产措施可以在以下情形解除:
诉讼中以其他财产代替担保的; 撤销被申请执行的判决或裁定的; 裁定未生效被驳回的; 保全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的; 人民法院认为不宜继续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对保全担保财产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保全担保财产的申请不当,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执行保全担保财产措施不得侵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保全担保财产时,应当充分考虑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