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申请财产保全询问笔录旨在询问申请人有关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和申请财产保全理由等方面的具体情况,以帮助人民法院对申请财产保全作出裁定。
询问笔录的制作过程应符合以下程序:
询问人出示身份证明 告知申请人询问目的和权利义务 对申请人的陈述进行全面记录 询问人对申请人的陈述进行核实和补充 让申请人确认询问笔录内容 申请人和询问人签名或盖章制作申请财产保全询问笔录时,应注意以下事項:
詢問筆錄應載明詢問時間、地點、參與人員、申請人的陳述等基本要素。 詢問筆錄應反映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應有誘導、脅迫等情事。 詢問筆錄應使用规范的语言,清晰准确,易于理解。 詢問筆錄應由詢問人、申請人签名或蓋章,以證明詢問筆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后,认为有根据的,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但有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变卖其财产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逃避执行的可能性; 第一百零一条:对依法应当保全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03条:人民法院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结合申请的情形和争议标的物的价值确定担保的数额和方式。 第104条: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裁定的异议应在收到裁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 第105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申请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迟延履行担保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