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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房可以进行财产保全吗
发布时间:2024-07-22 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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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售房可以进行财产保全吗? ### 概念界定 **预售房:**开发商在房产尚未竣工之前,出售尚未取得产权的房产。 **财产保全:**法院或相关机构采取措施,防止被执行人处分或隐匿其财产,以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 预售房保全的可行性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以及各地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预售房具有可保全性。 **原因:**预售房虽然尚未取得产权,但属于一定范围内的“可执行财产”。 ### 保全方式 **(1)查封:**法院或执行机构将预售房标记为无法买卖、抵押等,以限制其处分。 **(2)冻结:**法院或执行机构冻结预售房购买人已缴纳的购房款,防止开发商擅自处分。 ### 保全主体 **(1)债权人:**开发商或购房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人民法院:**在诉讼或执行过程中,认为存在处分财产风险,可以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 保全程序 **(1)提出申请:**债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保全理由和范围。 **(2)审查决定:**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即予以批准。 **(3)送达保全通知:**人民法院向开发商、购房人等相关方送达财产保全通知书。 **(4)执行保全:**法院或执行机构根据保全通知,采取查封或冻结等保全措施。 ### 保全措施的解除 **(1)担保证金:**债务人或利害关系人提供与保全金额相当的担保,即可申请解除保全。 **(2)债务履行:**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后,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3)诉讼撤回、终结:**申请财产保全的诉讼被撤回或终结,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 保全责任 **(1)债权人的返还责任:**如果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未能证明其权利,法院或执行机构解除保全措施后,要责令该人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 **(2)人民法院的保全责任:**如果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申请人遭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注意要点 **(1)预售房保全的适时性:**当事人在发现对方违约或存在处分财产风险时,应及时申请财产保全。 **(2)保全范围的适度性:**保全范围应与债权数额相匹配,避免过度的保全。 **(3)保全举证的充分性:**申请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权利和保全必要性。 **(4)处分财产的限制:**财产保全期间,预售房不能被买卖、抵押等处分行为。 **(5)保全期限的有限性:**财产保全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如需要继续保全,需要重新申请。 ### 总结 预售房具有可保全性,当事人在发现权利受到侵害或存在处分财产风险时,可以及时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理并采取保全措施,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保全措施的适用应当符合适度性、适时性、保全举证充分性、处分财产限制令和保全期限有限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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