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是诉讼保全中的两种重要措施,因其在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故而受到广泛的重视和研究。财产保全主要指在诉讼过程中对争议标的物或被告的其它财产采取强制性措施,以防止其被转移、损毁或灭失,确保能够在将来得到执行;而行为保全主要指对被告的特定行为或活动进行限制,以防止其实施妨碍诉讼进行、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诉讼实践中,财产保全与行为保全往往是相互配合、相得益彰的,它们的协同机能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充分保障原告的胜诉利益 在一些情况下,财产保全的独立执行往往不足以全部保障原告的胜诉利益,需要结合行为保全措施一并适用,才能更加有效地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例如,在涉及专利权侵权纠纷的案件中,仅仅对涉嫌侵权的产品采取查封措施,可能无法完全阻止被告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导致原告的胜诉利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此时,就有必要同时适用禁止被告继续生产、销售涉嫌侵权产品的行为保全措施,以彻底防止侵权行为的继续发生。
2. 防止被告为规避债务而转移、隐藏财产 在债权债务纠纷中,被告在得知原告提起诉讼后,可能会为规避债务而转移、隐藏其财产,导致原告即使胜诉也无法得到实际的债权保障。在这种情况下,除了对被告财产采取冻结、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外,还可以同时适用禁止或限制被告进行特定金融操作、变卖或处分财产的行为保全措施,以防范被告采取规避债务的手段。
3. 制止被告实施妨碍诉讼的行为 在某些诉讼中,被告为了阻碍诉讼的顺利进行或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可能会实施一些不当行为,例如销毁或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隐藏或转移重要资产等。对于此类行为,仅仅适用财产保全措施显然不够,需要结合行为保全措施进行综合性规制。例如,在涉及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中,为了防止被告毁灭或伪造对己不利的证据,可对被告适用禁止接近证人或涉案现场的行为保全措施。
4. 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司法权威 行为保全措施还可以在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司法权威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可能会以各种方式对审判权威进行挑战或干预,如向法官施压、对裁判文书进行网络攻击等。此时,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对被告适用禁止接触法庭人员或对裁判文书进行不当评论的行为保全措施,以维护审判机关的正常秩序和公正裁判的权威。
需要注意的是,财产保全与行为保全措施的适用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和限度,不能滥用或过度适用。主要有以下原则:
合法原则: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必要原则:只有在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所必需的情况下,才可适用。 比例原则:保全措施的强度应与实现目的所必需的程度相当,不得超越必要限度。 及时性原则:在有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或者有实施妨碍诉讼行为可能性的情形下,应当及时适用保全措施。此外,对于诉讼中当事人的保全申请,法院在决定是否准予时应审慎把握,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原告主张的权利是否具有事实基础 被告实施妨碍诉讼行为或转移、隐藏财产的可能性有多大 保全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影响 其他影响保全措施必要性和适当性的因素综上所述,财产保全与行为保全措施在诉讼保全中相互配合、相得益彰,共同发挥着保护诉讼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在适用时,应当始终坚持合法、必要、比例、及时和审慎的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