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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保证函
发布时间:2024-07-21 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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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保证函

为保证债务人(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履行在(法院名称)受理的(案号)一案中的还款义务,并确保申请人(申请人姓名)的合法权益,特立本保证函如下:

一、担保范围

担保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债务本金(金额)元、利息(按(利率)%计算)、违约金(金额)元、诉讼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一切应付债务。

二、担保方式

保证人(本单位)自愿向申请人提供财产保全保证,具体措施如下:

1. 将担保人名下位于(地址)(房产类型),权证号为(权证号)

的房产,作为财产保全标的提供担保,并同意由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查封、扣押上述房产。

2. 将担保人名下位于(地址)(存款账户)账户,账号为(账号)中的(金额)元存款,作为财产保全标的提供担保,并同意由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冻结上述存款。

三、担保责任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时,保证人在收到法院通知或申请人的书面催要通知后,在(期限)日内,直接向申请人履行应负的担保责任,支付《(法院名称)(案号)》案件中被申请人所欠申请人的债权债款、利息、诉讼费、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四、免责情形

在下列情况下,本保证函失效,保证人免除担保责任:

1. 申请人对于担保标的享有所有权或其他物权,或申请人为担保标的的所有人或者权利人;

2. 担保标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担保债务数额,无法保证被申请人全部履行债务;

3. 申请人在担保标的之外,另行获得对其债权的有效担保或清偿;

4. 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偿还债务,且已对可支配财产分配完毕;

5. 申请人放弃对担保标的的担保权利,且已书面通知保证人;

6. 法院驳回申请人的申请或裁定担保无效。

五、其他

1. 本保证函一经被申请人、保证人、申请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2. 本保证函的期限为从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之日起至被申请人履行全部债务为止。

3. 本保证函的解释和执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4. 本保证函一式(份数)份,保证人、被申请人、申请人各执一份,报法院存档一份。

保证人: 单位名称:(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日期:(日期)

被申请人: 姓名:(姓名)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日期:(日期)

申请人: 姓名:(姓名)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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