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财产保全担保费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而依法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即将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财产进行控制,防止当事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担保,则是指法律为保障债权实现而设定的,以债务人或第三人自身的财产或信用对债权人做出的一种保证。财产保全担保费,是指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为保障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可能遭受的损失,而向法院缴纳的一定费用。
一、财产保全担保费的法律依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担保费做出了如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根据申请财产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一条:申请有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财产保全;申请人没有提供担保,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不提供担保更便于执行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和定金。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担保,逾期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二、宿迁财产保全担保费的缴纳标准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担保费收取标准的通知》,制定了宿迁市财产保全担保费的具体缴纳标准,一般按照申请保全标的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具体如下: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部分,收取1%; 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收取0.8%; 100万元以上部分,收取0.5%。例如,申请保全标的额为50万元,则应缴纳的财产保全担保费为:10万元×1%+(50万元-10万元)×0.8%=4200元。
三、宿迁财产保全担保费的缴纳方式
申请人在宿迁市申请财产保全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缴纳担保费:
银行转账:将担保费转账至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 现金缴纳:前往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财务部门缴纳现金。法院在收到担保费后,会出具相应的收据。申请人需妥善保管相关收据,以便后续办理相关手续。
四、宿迁财产保全担保费的退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财产保全担保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退还:
申请人胜诉,并已实际执行到位的,法院会将担保费退还给申请人。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法院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会将担保费退还给申请人。 法院认为无需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解除保全措施后,会将担保费退还给申请人。申请人需要向法院提出退还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法院审核无误后,会将担保费退还给申请人指定的账户。
五、注意事项
财产保全担保费是申请财产保全的必要条件之一,申请人应当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法院将裁定驳回申请。 财产保全担保费的缴纳标准并非一成不变,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调整担保费的数额。 申请人应当妥善保管好缴纳担保费的相关凭证,以便后续办理担保费的退还手续。结语
财产保全担保费作为保障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一项制度,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宿迁市财产保全担保费的收取标准和程序公开透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