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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后 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4-07-21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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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后财产保全

诉讼保全是重要保障权利实现的制度。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财产保全主要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目的是为了制止损害的发生或防止当事人转移财产,确保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为防止另一方当事人转移、隐匿、挥霍财产,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本文主要阐述诉讼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申请、审查及执行等相关内容。

一、诉后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范围和管辖是法定的,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必须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否则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不予受理。同时,诉讼保全申请必须由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查和裁定,如果管辖权存在争议,则可能导致保全申请不被受理或裁定不予保全。

(二)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但保全、查封、冻结不需要提供担保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不需要提供担保的情形包括:1.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2. 追索劳动报酬的;3. 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被非法处分的;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需要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申请人没有提供担保或者提供的担保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申请。申请人提供担保后,法院应在五日内作出裁定。提供担保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保全,如果因为诉讼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则由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必须是存在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现实可能性,这是指申请人必须提出其合法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客观情况和相应的证据,否则人民法院对其申请将不予支持。一般说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1. 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明显迹象; 2. 被申请人有挥霍财产的明显迹象; 3. 被申请人丧失履行能力或即将丧失履行能力; 4. 申请人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四)诉讼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也就是说,只有与申请执行的标的相同或者相关的财产才能作为诉讼保全的对象。如果与案件无关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被申请人可以要求法院解除诉讼保全。

二、诉后财产保全的适用情形

根据司法实践,诉讼保全适用的情形比较广泛,常见的情形包括:

(一) 保全与案件有关的财产

例如,在买卖合同纠纷中,买方起诉要求卖方交付货物,并申请保全卖方与该买卖合同相关的货物;在借款合同纠纷中,出借人起诉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并申请保全借款人的房产、车辆等财产。

(二) 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

例如,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起诉离婚,并申请保全夫妻共同财产,防止另一方转移财产;在侵权责任纠纷中,受害人起诉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并申请保全侵权人的财产,以保证将来判决的执行。

(三) 保全行为人的财产

例如,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发包人起诉要求承包人赔偿损失,并申请保全承包人在建工程,以防止承包人转移财产;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权利人起诉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申请保全侵权人的生产工具、设备等财产,以制止侵权行为的继续进行。

三、诉后财产保全的申请

(一)提出主体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保全的申请人可以是原告也可以是被告,即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均可以就诉讼保全向法院提出申请,不以提起诉讼的原告为限。既可以由当事人自己申请,也可以由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代为申请。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并未赋予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诉讼保全的权利,因此,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能申请诉讼保全。

(二)申请方式

申请诉讼保全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当写明的事项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等信息,申请保全的对象、理由、目的,请求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以及提供的担保等。采用口头形式的,应当记入笔录,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人民法院应当将申请诉讼保全的法律文书副本及时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有权 objections。

四、诉讼保全的审查

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的保全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在审查过程中,人民法院会依法核实申请人是否满足申请条件,并作出是否准许采取保全措施的决定。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准许;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驳回。

在审查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决定是否需要通知被申请人。一般情况下,如果通知被申请人不会导致保全措施失效,法院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前通知被申请人。但是,如果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通知被申请人可能导致保全措施失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不经通知采取保全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立即通知被申请人。例如,在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正在转移、隐匿其财产,如果通知被申请人,可能导致保全措施无法实现,则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不经通知采取保全措施。

五、诉后财产保全的执行

诉讼保全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已经生效的保全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活动。人民法院对于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可以责令当事人或者有关单位妥善保管,也可以交有关单位保管,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诉讼财产保全执行措施主要包括: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查验、标记、清单造册后,加贴封条,予以封存,禁止被申请人处分的行为;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被申请人的动产、权利证书或者其他可以代表动产的财产予以扣留,禁止其使用的行为;冻结,是指人民法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将被申请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等财产停止支付的行为。

在诉讼保全的执行过程中,如果被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此遭受的损失。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放弃申请或者其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的,应当及时解除保全。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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