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引言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防止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转移、藏匿、变卖或者毁损财产,采取的一种诉讼保全措施。执行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保全措施的法定文书,对执行机关具有法律约束力。
执行程序
执行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立案受理:当事人持《执行通知书》和《到院执行通知书》向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受理。 送达裁定书:法院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保全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并告知其履行义务的期限和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调查财产:法院应当对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子女、其他家庭成员的收入、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法院对可供执行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或者冻结措施。查封是指在财产上加贴封条或者封志,禁止他人占有、使用、处分该财产;扣押是指将财产实际控制,禁止他人占有、使用、处分该财产;冻结是指向有关单位发出冻结财产的通知,禁止对该财产进行转账、划拨、支付或变更等操作。 执行终结: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或者法院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执行期限届满,法院应当终结执行。拒不履行义务的后果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财产保全裁定书》规定的义务,或者以暴力、威胁、欺诈、隐匿财产等方法妨碍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拘留 罚款 司法拘留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执行异议
当事人对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及时审理。执行异议之诉的受理范围包括:
裁定或者决定有错误的 执行依据不正确、不合法、不适用的 执行程序违法的 妨害申请执行人利益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的对执行异议之诉,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及时作出裁定。裁定内容可以是:驳回异议、撤销裁定或者决定、终止执行、变更执行方式、缓期执行等。
执行回转
如果财产保全对被执行人造成损害,或者经审理查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请求不成立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执行人的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或者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这个过程称为执行回转。
强制执行
对于拒不履行《财产保全裁定书》的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有转移、藏匿、变卖或者毁损财产的可能,或者被执行人逃匿或者有逃匿可能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
强制搜查 强制扣押 强制运送 强制变卖拍卖执行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坚持依法、 prudent、文明的原则,避免对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结语
执行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是保障原告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对于预防和制止被执行人逃避执行具有重大意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