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超出诉讼标的之探讨
财产保全制度作为保障权利人胜诉权益实现的重要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近年来,财产保全申请“泛化”趋势明显,一些当事人为达到不正当目的,滥用财产保全制度,申请保全的财产明显超过诉讼请求数额,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如何有效遏制此类现象发生,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是司法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财产保全超出诉讼标的的现状及成因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转型,民商事纠纷案件数量逐年攀升,财产保全案件也随之增多。在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超出诉讼标的的现象时有发生,主要表现为:
(一)申请保全的财产种类、数量明显超过诉讼请求范围。例如,债权人起诉要求债务人偿还100万元债务,却申请法院查封、冻结债务人价值1000万元的房产、车辆等财产。
(二)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明显超过诉讼请求数额。例如,债权人起诉要求债务人偿还100万元债务,却申请法院冻结债务人200万元的银行存款。
导致财产保全超出诉讼标的现象泛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律规定本身不够完善的原因,也有司法实践操作层面的原因,具体表现为:
(一)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明确的限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仅规定 “申请有财产担保的,可以查封、冻结或者扣押被告财产” ,对于保全财产的范围和数额未作明确限制,一定程度上为当事人滥用保全权开了“方便之门”。
(二)部分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为达诉讼目的,不惜滥用诉讼权利,恶意申请超额保全,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三)司法实践中对超额保全的认定标准不统一,审查尺度不一,导致各地法院对类似案件的裁判结果差异较大,影响了法律的统一适用。
二、财产保全超出诉讼标的的危害
财产保全超出诉讼标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障申请人的胜诉利益,但却限制了被申请人的财产处分权,增加了被申请人的诉讼成本,甚至可能导致被申请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阻,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危害:
(一)损害被申请人的财产权益。财产保全本身就具有强制性,如果保全财产超出诉讼标的,必然会导致被申请人超出必要限度的财产被查封、冻结或扣押,影响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甚至可能造成被申请人资金链断裂、企业倒闭等严重后果。
(二)浪费司法资源。如果当事人恶意申请超额保全,法院在审查、执行保全的过程中,必然会耗费更多的人力、物力、时间,降低了司法效率,也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
(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活动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当事人恶意申请超额保全,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
三、完善财产保全制度,遏制超额保全的建议
为有效遏制财产保全超出诉讼标的现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财产保全制度:
(一)完善立法,明确财产保全的范围和限度。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增加关于财产保全范围和限度的规定,明确申请保全的财产应当与诉讼请求具有合理的比例关系,不得明显超过诉讼请求数额,为司法实践提供更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严格审查,防止当事人滥用保全权利。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严格审查申请保全的理由是否正当、申请保全的财产是否与诉讼请求具有合理的比例关系,对于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恶意申请超额保全的,应当依法驳回其申请。
(三)强化释明,引导当事人合理行使权利。法院在审理财产保全案件时,应当加强对当事人的释法说理工作,引导当事人依法合理行使诉讼权利,主动放弃不合理的保全请求,避免因超额保全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加大对恶意申请保全行为的惩戒力度。为遏制恶意申请超额保全的行为,可以考虑在立法层面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恶意申请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可以判令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额可以高于实际损失额。
总之,财产保全制度是保障胜诉权益的重要制度,但在适用过程中也应当注意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保全措施被滥用。通过完善立法、严格审查、强化释明、加大惩戒力度等措施,可以有效遏制财产保全超出诉讼标的现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