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诉讼双方当事人居住地和保全财产所在地不一致时,起诉地和保全财产地经常出现不同。这种情况下,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确定起诉地和保全财产地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被告住所地是人民法院确定管辖的原则。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判:
(1)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在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可以在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3)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在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4) 因婚姻、收养、继承、扶养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在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起诉地与保全财产所在地不同,则应先确定应否由保全财产地法院管辖,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确定起诉地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财产保全,由人民法院裁定。对判决、裁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所以,保全财产地属于执行管辖,即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在该地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进行保全和执行。
如果起诉地法院与保全财产地法院不同,则应由起诉地法院通过书面形式委托保全财产地法院进行保全和执行。保全财产地法院接到委托后,根据委托内容采取保全措施,并及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请委托法院。
为保证保全财产的有效实施,起诉地法院和保全财产地法院应加强协作。
起诉地法院根据案情和需要,可以主动委托保全财产地法院进行保全。委托内容包括保全标的、保全依据、保全期限等。保全财产地法院接到委托后,应当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并书面报请委托法院。
保全财产地法院在实施保全时,也可以主动向起诉地法院通报保全的情况。双方法院应保持密切沟通,确保保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如果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应诉通知书或者其他诉讼文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在管辖权争议解决前,起诉地法院和保全财产地法院应当先就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协商。必要时,可以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案例1:北京某公司诉上海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涉案财产位于上海,经双方协商一致,由上海法院管辖。北京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委托上海法院对涉案财产进行保全。上海法院接到委托后,迅速对涉案财产采取查封措施。最终,本案经调解结案,涉案财产得以顺利处置。
案例2:广州某公司诉深圳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因侵权行为发生在深圳,经双方协商一致,由深圳法院管辖。广州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委托深圳法院对涉案财产进行保全。深圳法院接到委托后,发现涉案财产已转移至北京。经向北京法院通报后,北京法院协助深圳法院对涉案财产采取查封措施。最终,本案经审理,深圳法院判决广州公司胜诉,并对涉案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以上案例表明,通过不同地区法院的协作,可以有效保障保全措施的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起诉地和保全财产地不一致时,应根据法律规定确定起诉地和保全财产地法院的管辖。起诉地法院和保全财产地法院应当加强协作,及时有效地实施保全措施。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提起管辖权异议。通过不同地区法院的协作,可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