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或执行案件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其申请人主张的诉讼标的物以外的被申请人财产采取的临时性保护或限制措施,以防止被申请人处分、转移其财产,逃避法律责任。
对方财产保全的条件
有明确的诉讼请求或执行标的。
申请人提供担保。
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其财产,或者有其他情形的,可能使申请人无法实现其诉讼请求或执行标的的危险。
申请对方财产保全的程序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书和担保后,在7日内作出裁定。
裁定作出后,立即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裁定送达后,申请人可以向被申请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裁定。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人民法院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裁定作出后,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对方财产保全的执行
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由执行员执行。
执行员可以对被申请人的动产、不动产和其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
执行员应当将保全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时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解除对方财产保全
申请人撤回申请。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或者终结诉讼或执行程序。
申请人不履行担保义务。
经过一段时间的保全后,不再具备保全的必要性。
对方财产保全的异议
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该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申请。
异议申请应当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逾期不提出的,异议申请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裁定作出后,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 注意:
人民法院裁定对方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应当立即停止对保全财产的处分、转移、变卖、毁损、隐匿等行为。
被申请人在保全期间擅自处分、转移、变卖、毁损、隐匿保全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拘留,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后,有义务对保全的财务进行管理,防止财务损失。如果因申请人的原因造成财务损失,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根据事实情况作出裁定。人民法院驳回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人民法院驳回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的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