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财产保全制度是人民法院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藏匿或变卖财产,在执行程序中采取的一种紧急措施。然而,在财产保全的实行过程中,可能出现针对第三人的情况,引发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讨论。**财产保全对第三人的适用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一是当事人申请;二是利害关系人申请;三是因情况紧急,为防止当事人转移、藏匿、变卖财产而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该条文并没有明确第三人是否包含在保全范围内。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财产保全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被执行人将财产转移至第三人名下的,人民法院可对该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该规定明确了在被执行人将财产转移至第三人名下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对该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表明财产保全的范围可以针对第三人。
**针对第三人财产保全的条件**
虽然财产保全可以针对第三人,但并不是所有情况下都可以针对第三人实施保全。人民法院在实施针对第三人的财产保全时,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必须是被执行人将财产转移至第三人名下,且该转移行为是为了逃避执行; 第三人明知是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行为,且与之恶意串通; 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将财产转移至第三人名下的; 在其他情形下,法院有理由相信第三方持有被执行人的财产,且第三方与之恶意串通的。**针对第三人财产保全的程序**
针对第三人财产保全的程序与一般财产保全的程序并无本质区别,也需要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审查后裁定是否予以保全,并且需要具备相应的保全担保。但是,在针对第三人实施财产保全时,法院需要对第三人送达裁定书并进行公告,以保障第三人的救济权。**针对第三人财产保全的异议**
第三人对于针对其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可以提出异议。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二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第三人可以向执行法院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执行法院应当在5日内对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裁定可以是驳回异议,也可以是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后15日内立案,并于立案后30日内审结。**针对第三人财产保全的救济途径**
如果第三人对执行法院的裁定不满,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结论**
财产保全虽然主要是针对被执行人进行的,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针对第三人进行。人民法院在针对第三人进行财产保全时,应当把握好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以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第三人对针对其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享有提出异议并申请救济的权利。只有正确适用法律和程序,才能有效保障当事人和第三人的权益,实现财产保全制度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