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胜诉财产保全付费用吗?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申请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财产保全的费用由谁承担,是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作出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的裁定。”
第103条第1款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除非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
上述规定表明,申请财产保全原则上是由申请人提供担保,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4条第1款规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但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保全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仲裁义务的除外。”
该条司法解释对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第1款作出了补充,明确了以下情形申请财产保全无须提供担保:
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 申请保全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仲裁义务的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执行回转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执行异议人、案外人申请对被执行财产施行保全措施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在实践中,法院对财产保全费用的处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原告败诉承担费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如果申请财产保全的原告败诉,则需要承担相应的保全费用。 全额承担:如果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未提供担保,则需要全额承担保全费用。 按比例承担:如果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但其请求被部分驳回或败诉,则需要按比例承担保全费用。 免除承担: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保全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仲裁义务的,可以免除提供担保,也就不需要承担保全费用; 在财产保全执行后,如果发现财产保全错误,如确因对方承担民事责任的确定性债务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财产保全条件,可以免除保全费用的承担; 转嫁给被告: 原告胜诉的,可以将保全费用列入诉讼费用,由败诉的被告承担; 原告虽败诉,但被告因实施妨害行为或阻碍执行行为,导致财产保全效率下降、费用增加的,可以将增加的费用由被告承担;[案例一]原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后原告胜诉。法院判决由被告承担保全费用。原告无需承担保全费用。
[案例二]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未提供担保,后原告败诉。法院判决由原告承担保全费用。原告全额承担保全费用。
[案例三]原告申请财产保全被部分准许,后原告胜诉。法院判决由被告按比例承担保全费用。原告按比例承担保全费用。
原告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确定是否需要提供担保; 如需提供担保,应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并提供足额的担保物; 如无需提供担保,应向法院说明符合免予担保的情形; 保全申请应具备充分、合法的证据支持,否则法院可能会驳回保全申请,导致无法承担保全费用的风险; 如财产保全错误导致重大损失,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论
原告胜诉财产保全付费用与否,主要取决于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实务操作和个案具体情况。原告应根据自身的诉讼请求和财产保全情况,合理选择申请财产保全的方式,并承担相应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