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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申请书受理费
发布时间:2024-07-20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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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申请书受理费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为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或防止当事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采取的限制当事人处分特定财产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申请,是指利害关系人以自己的名义,依照法定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诉讼行为。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预交申请费。财产保全申请受理费的收取标准,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和标的额,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本文将详细介绍财产保全申请受理费的相关规定。

一、财产保全申请受理费的法律依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行为保全或者证据保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撤销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证书、先予执行和保全的,诉讼费用由申请人预交。申请有误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退还。”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000元至10000元,按申请保全的数额或者价额,依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比例交纳。”

二、财产保全申请受理费的收取标准

1. 按件收取:对于申请保全的数额或者价额不足50万元的,统一按1000元收取财产保全申请受理费。

2. 按比例收取:对于申请保全的数额或者价额超过50万元的,按照下列比例交纳财产保全申请受理费:

(1) 不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2) 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 超过1亿元至2亿元的部分,按照0.25%交纳;

(4) 超过2亿元至5亿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5) 超过5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交纳;

(6) 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01%交纳。

3. 多项财产保全申请的受理费计算方式: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按照被申请人每一财产所在地分别交纳申请费。

三、财产保全申请受理费的交纳方式和时间

1. 交纳方式:申请人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网上支付等方式,将财产保全申请费交至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

2. 交纳时间:申请人应当在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时一并交纳申请费。未按规定预交申请费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财产保全申请受理费的退还

1.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财产保全申请的,应当将申请费退还申请人。

2. 申请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申请费退还申请人。

3. 保全期间届满,申请人未申请续保或者人民法院未裁定续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申请费退还申请人。

五、财产保全申请受理费的注意事项

1. 申请人应当在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避免因时间延误造成损失。

2. 申请人应当提供被申请人财产状况的相关证据,以便人民法院审查财产保全申请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3. 申请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担保财产或者缴纳保证金,以防止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

4. 申请人应当及时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根据案件情况变化及时调整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期限。

六、结语

财产保全申请受理费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需要承担的必要成本,也是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重要制度。申请人应当充分了解财产保全申请受理费的相关规定,并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地交纳申请费,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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