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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不服
发布时间:2024-07-20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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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不服

导言

诉讼财产保全是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确保判决实现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申请复议的条件

对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不服; 申请人具有申请复议的主体资格,即被申请人; 申请复议的期限为收到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

申请复议的程序

被申请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并附提交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书复印件。复议申请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诉讼财产保全裁定的主要内容,不服理由,申请复议的请求事项、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

复议审查范围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审查范围包括:

诉讼财产保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诉讼财产保全的范围是否适当; 诉讼财产保全的期限是否合理; 诉讼财产保全的执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复议裁决

维持原裁定; 撤销或变更原裁定; 发回原人民法院重新裁定。

复议裁决不服的救济途径

对复议裁定不服,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申请应当在收到复议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再审申请应当载明再审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复议裁定的主要内容,不服理由,再审申请的请求事项、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

实体审查

诉讼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

诉讼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主要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等。

诉讼财产保全的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财产等情形的; 有证据证明当事人隐匿、转移财产,可能损害申请人利益的; 因当事人死亡、解散、合并等,难以执行判决或裁定的。 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诉讼标的为金钱的,当事人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得低于诉讼请求数额,标的为其他财产的,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价值不得低于被保全财产的价值。

诉讼财产保全的范围

诉讼财产保全的范围限于足以担保债权实现的财产。被保全的财产价值不得超过法定赔偿金额。

诉讼财产保全的期限

诉讼财产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诉讼终结之日。诉讼终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适用财产保全的具体情形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被申请人有隐藏、转移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的; 被申请人财产状况不明的;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无力清偿债务的; 诉讼标的为金钱的,被申请人财产价值明显低于诉讼请求金额的。

程序审查

财产保全裁定的形式

诉讼财产保全裁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送达当事人。

财产保全裁定的内容

诉讼财产保全裁定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诉讼标的; 财产保全的措施; 财产保全的范围; 财产保全的期限; 财产保全的担保情况; 裁定的日期、承办法官的姓名和法院印章。

财产保全裁定的送达

诉讼财产保全裁定应当在裁定作出后5日内送达当事人。

结语

诉讼财产保全制度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判决的顺利执行具有重要意义。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在作出复议裁定时,应当严格审查事实,依法适用法律,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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