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是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确保判决实现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被申请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并附提交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书复印件。复议申请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诉讼财产保全裁定的主要内容,不服理由,申请复议的请求事项、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审查范围包括:
诉讼财产保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诉讼财产保全的范围是否适当; 诉讼财产保全的期限是否合理; 诉讼财产保全的执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复议裁定不服,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申请应当在收到复议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再审申请应当载明再审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复议裁定的主要内容,不服理由,再审申请的请求事项、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
诉讼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主要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等。
诉讼财产保全的范围限于足以担保债权实现的财产。被保全的财产价值不得超过法定赔偿金额。
诉讼财产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诉讼终结之日。诉讼终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裁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送达当事人。
诉讼财产保全裁定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诉讼标的; 财产保全的措施; 财产保全的范围; 财产保全的期限; 财产保全的担保情况; 裁定的日期、承办法官的姓名和法院印章。诉讼财产保全裁定应当在裁定作出后5日内送达当事人。
诉讼财产保全制度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判决的顺利执行具有重要意义。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在作出复议裁定时,应当严格审查事实,依法适用法律,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