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财产保全的方式包括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主要是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法采取的限制当事人对财产进行处分的强制性措施。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为保障将来作出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为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性、控制性的强制措施,以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或变卖财产,或为将来执行判决提供便利。财产保全制度,是增强民事程序效力的重要制度,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重要诉讼制度。
财产保全的方式,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做不同的区分。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财产保全的方式进行阐述:
一、按照申请主体分类
根据申请主体的不同,可以将财产保全分为:
1. 当事人申请的财产保全: 这是最常见的一种财产保全方式。指当事人认为对方当事人可能转移、隐匿、毁损财产,损害其合法权益,在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裁定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2. 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的财产保全: 指在紧急情况下,如果不及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按照财产保全的对象分类
根据财产保全的对象不同,可以将财产保全分为:
1. 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 这是最常见的一种财产保全,指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以防止其转移、隐匿、毁损财产,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够得到执行。
2. 对特定物的保全: 指人民法院对于与案件有关的特定物,如诉讼标的物等,采取的保全措施,以防止其灭失或被毁损。
3. 对证据的保全: 指人民法院对于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如书证、物证等,采取的保全措施,以防止其灭失或被伪造。
三、按照采取的措施分类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二条至第一百四十五条 针对不同类型的财产,规定了不同的保全措施,包括:
1. 查封: 指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动产或不动产,加贴封条或采取其他方式,禁止其转移、处分的措施。查封的财产可以是债务人所有的财产,也可以是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
2. 扣押: 指人民法院将债务人的动产或权利凭证予以收取、保管的措施。扣押的财产可以是债务人所有的财产,也可以是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
3. 冻结: 指人民法院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债务人在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的措施。冻结的存款金额不得超过债权数额。
4. 其他方法: 除上述三种方法外,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其他财产保全措施,如禁止债务人转让股权、股票,责令有关单位停止支付工程款等。
需要注意的是,财产保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得超出必要的限度。同时,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人,并告知其有权提出异议。
四、按照财产保全的时间分类
根据财产保全的时间不同,可以将财产保全分为:
1. 诉前财产保全:指在诉讼开始前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当事人可以提供担保,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 诉讼财产保全:指在诉讼开始后,判决作出前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当事人可以提供担保,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3. 诉讼后财产保全:指在判决作出后,执行开始前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也称之为执行前的财产保全。在紧急情况下,对需要立即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先采取保全措施,并立即开始执行。
五、其他财产保全方式
除了上述常见的财产保全方式外,还有一些其他的财产保全方式,例如:
1. 行为保全: 指人民法院为防止当事人实施某种行为或者停止实施某种行为,而采取的强制措施,如禁止债务人出售特定物品等。
2. 先予执行: 指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前,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先予执行对方当事人义务的一种制度,如先予支付抚养费、医疗费等。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财产保全方式有不同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要求,当事人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财产保全方式,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
总而言之,财产保全制度是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法院,都应当正确理解和适用财产保全制度,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注意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财产保全措施的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