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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房屋财产保全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4-07-20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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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房屋财产保全裁定书

(2023)X民保裁字第XXXX号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姓名/名称)**,**(性别/类型)**,**(出生日期/成立日期)**,**(民族/企业类型)**,住址:**(地址)**,联系方式:**(联系电话)**,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申请人:**(姓名/名称)**,**(性别/类型)**,**(出生日期/成立日期)**,**(民族/企业类型)**,住址:**(地址)**,联系方式:**(联系电话)**,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名称)**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名称)** **(案由)**纠纷一案,本院于**(日期)**作出(2023)X民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写明保全内容,如:查封、冻结、扣押等)**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名称)**位于**(房屋具体地址)**,房产证号为**(房产证号)**的房屋,**(房屋面积)**平方米。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名称)**于**(日期)**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

本院认为,**(写明解除财产保全的事实和理由,如:1.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名称)**提供了相应的担保;2.案件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名称)**提供了足以保障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名称)**诉讼请求实现的财产担保;3. 保全的目的已经实现;4. 保全期限届满;5. 其他事实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 定

解除本院于**(日期)**作出的(2023)X民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名称)**位于**(房屋具体地址)**,房产证号为**(房产证号)**的房屋**(房屋面积)**平方米的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姓名)**

**(日期)**

附:

1. (2023)X民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

2. 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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