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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财产保全通知书
发布时间:2024-07-20 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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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财产保全通知书

前言

在诉讼活动中,为了防止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妨碍诉讼进行,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依申请或依职权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财产保全通知书是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程序中向被保全财产持有人发出的一份通知文书,其目的在于告知被保全财产持有人对被保全财产的处分受到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 第九十二条:因情况紧急,需要防止行为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2. 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3. 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或者解除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对申请变更或者解除保全措施的,应当作出裁定。

发出条件

法院可以针对以下情况依申请或依职权发出财产保全通知书:

1. 原告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且有证据证明被告有通过转移、隐匿、变卖财产逃避债务或妨碍诉讼进行的可能。

2. 法院认为情况紧急,为防止被告转移、隐匿、毁损财产,需要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内容

法院财产保全通知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通知书名称。

2. 法院名称。

3. 案号。

4. 当事人基本信息。

5.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原因和依据。

6. 保全措施的具体内容。

7. 被保全财产持有人配合执行保全措施的义务。

8. 对违反保全措施后果的告知。

9. 法院联系方式。

10. 发出日期。

保全措施

法院财产保全通知书中规定的保全措施可以包括以下几种:

1. 冻结银行存款。

2. 查封、扣押动产。

3. 禁止处分不动产。

4. 禁止转让股权。

5. 扣押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护照、身份证。

被保全财产持有人义务

被保全财产持有人收到法院财产保全通知书后,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配合执行保全措施,具体包括:

1. 立即冻结被保全的银行存款。

2. 将被保全的动产移交法院或法院指定的保管人保管。

3. 不得处分被保全的不动产,包括买卖、赠与、抵押、出租等方式。

4. 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移被保全的股权。

5. 将被保全财产持有人名下的所有护照、身份证等证件交法院保管。

违反保全措施后果

被保全财产持有人违反财产保全通知书中规定的保全措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

1. 被法院处以罚款、拘留。

2.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 在民事诉讼中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变更或解除措施

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或解除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变更或解除保全措施的理由。

人民法院对申请变更或者解除保全措施的,应当作出裁定。裁定变更或解除保全措施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全财产持有人。

注意事项

1. 法院财产保全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被保全财产持有人应当严格遵守,不得擅自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

2. 被保全财产持有人如果对法院财产保全通知书的内容有异议,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诉或申请复核。

3. 法院财产保全措施并不是一种最终性的处理结果,不代表法院对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的最终认定。当事人可以根据诉讼进程提出相关的抗辩和请求,法院将根据查明的事实和适用法律对案件作出最终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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