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社会,离婚率的不断攀升使得婚姻财产保全问题日益凸显,尤其是在涉及父母婚姻财产时,更需要谨慎处理,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以及父母双方的合理利益。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对父母婚姻财产保全进行深入探讨,并分析相关法律问题,以期为相关人士提供参考。
王先生与李女士于2008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王小明,现年12岁。王先生是企业高管,收入较高,名下拥有一套婚前购买的房产和公司股权;李女士为全职太太,负责照顾家庭和孩子。近年来,夫妻关系日渐冷淡,现双方协议离婚,但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方面存在较大分歧。
本案中,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王先生婚前房产的认定及分割;
2. 王先生公司股权的分割;
3.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及抚养费的支付;
4. 李女士在婚姻中对家庭的贡献如何认定。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三) 经营、投资的收益……”。王先生的房产为婚前购买,属于个人财产,原则上不参与分割。但如果李女士能提供证据证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对该房产出资进行过装修、翻新等,增加了房屋价值,则可主张该部分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王先生的公司股权虽然是婚前取得,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分红、股息等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进行分割。李女士可以主张分割该部分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负有平等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在离婚时,应以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为原则确定抚养权归属。本案中,王小明年仅12岁,尚需长期照顾,而李女士作为全职太太,一直负责孩子的日常生活和教育,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法院更倾向于将抚养权判给李女士。而王先生作为非抚养方,需按月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李女士作为全职太太,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付出了大量时间和精力,承担了较多的家务劳动,对家庭也有较大贡献,可以根据该法条主张家务劳动补偿。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决:
1. 王先生婚前购买的房产归其个人所有,但需给予李女士一定金额的房屋折价款;
2. 王先生公司股权的婚后收益部分由双方平均分割;
3. 王小明的抚养权归李女士,王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王小明年满十八周岁止;
4. 王先生需向李女士支付家务劳动补偿款5万元。
父母婚姻财产保全是一个复杂且涉及多方利益的法律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案情结合法律法规进行分析判断。本案的处理结果,既保障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也兼顾了夫妻双方的合理利益,对类似案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根据个案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期作出公平合理的判决。
最后,建议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妥善处理财产问题,可以通过签订婚前协议或财产协议等方式明确财产归属,避免在离婚时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最大程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