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没过户能申请
财产保全吗?
### 引言
财产保全是一种常见的法律保护措施,用于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防止被告转移或处分其财产,以确保胜诉方能够执行生效判决。过户是指不动产或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一般需要经过相应的登记备案手续。因此, возникает закономерный вопрос:没有完成过户手续的情况下,能否申请财产保全?本文将就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并阐述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
###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保全。”该条文是财产保全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被执行人实际履行情况与执行依据记载不符,且执行依据确有错误的,应当在纠正执行依据或者裁定撤销执行依据后,执行异议。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没有履行对其义务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另一个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原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执行。”
上述法律规定表明:申请财产保全的前提条件是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过户手续与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在没有完成过户手续的情况下,申请人往往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具有转移或处分财产的意图或可能。
### 司法实践
司法实践中,对于没有过户能申请财产保全的问题,存在不同的观点和判决。
**支持意见**
部分法院认为,即使没有完成过户手续,只要申请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或处分财产的意图或可能,也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例如: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住宅项目中买房人与开发企业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河高法民四〔2019〕110号)第16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经登记备案后,买受人已支付全部价款,但因开发企业原因致使房屋未能办理产权登记,买受人申请采取
诉讼保全措施申请不动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粤高法民四〔2016〕123号)第22条规定:“买受人主张开发商恶意转移涉案房屋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等规定申请诉讼保全。”
**反对意见**
也有部分法院认为,在没有完成过户手续的情况下,申请人无法证明其对涉案财产享有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因此不具有申请财产保全的资格。例如: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解答》(京高法民三〔2016〕3号)第22条规定:“合同确已履行完毕,买受人要求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以作为确认合同效力的依据,但因登记机关有确凿证据证明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登记机关不予办理转移登记。受让人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第九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视为善意取得,登记机关不予收回。”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2021〕12号)第5条规定:“因买卖合同产生不动产或者动产物权争议,需要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九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的登记已经生效,导致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已经变更的,变更前的权利人请求恢复所有权的请求权或者请求返还财产的请求权,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 分析与建议
综上所述,关于未过户能否申请财产保全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以下几点建议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参考:
* **收集充分证据:**申请人应收集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或处分财产的意图或可能,例如:被申请人出售或转让涉案财产的合同、协议、录音录像等。
* **协调不同法院意见:**不同法院对于该问题的观点不一致,申请人可以参考其所在地区的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或通过协商的方式统一法院意见。
* **选择适当的保全方式:**财产保全的目的是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处分财产,因此申请人应选择适当的保全方式。例如,对于不动产,可以申请查封;对于动产,可以申请扣押或冻结。
* **注意保留财产权凭证:**即使尚未完成过户手续,申请人仍应保留证明其对涉案财产享有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凭证,例如: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
### 结语
未过户能否申请财产保全是一个复杂且有争议的问题。没有过户手续并不必然导致不能申请财产保全,但申请人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或处分财产的意图或可能。在实践中,当事人应结合个案情况、收集证据、协调法院意见,选择适当的保全方式。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判决的有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