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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立案指引
发布时间:2024-07-20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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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立案指引

为规范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立案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制定本指引。

一、 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

二、 立案条件

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请求保全的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管辖;

(二) 申请人在申请保全时有明确的被告,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 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但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担保的除外;

(四) 申请人需证明其请求事项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且不属于人民法院依法不得保全的情形;

(五) 存在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客观事实。

三、 申请材料

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一) 书面申请书,载明以下内容:

1.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

2. 申请事项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3. 请求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具体内容、财产线索和价值信息;

4. 申请人财产保全担保的具体形式、数额及担保财产的相关材料;

5. 明确被申请人。

(二) 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

(三) 证明申请保全事项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的证据材料。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涉及财产的权属证明、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等;

(四) 证明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将造成难以弥补损害的相关证据。如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隐匿财产的证据,以及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失的证明等;

(五) 担保财产清单及权属证明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版和电子版,并确保内容一致、清晰完整。

四、 立案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对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裁定。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 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

(二) 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三) 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四) 申请保全的财产是否属于依法可以保全的财产;

(五)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是否初步证明了申请事项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六) 申请人是否提供了符合法律规定的担保;

(七) 是否具有不立即采取保全将造成难以弥补损失的紧急情形。

五、 裁定及执行

(一) 裁定

1. 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裁定予以保全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并于作出裁定后5日内,通知被申请人。

2. 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收到通知后15日内未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

3. 经审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不予保全,并说明理由。

(二) 执行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六、 其他

(一)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适用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

(二)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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