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青法院财产保全公告
尊敬的各位当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西青法院依法对以下案件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名称:XXX诉XXX财产保全案
案号:XXX
被申请人:XXX
财产类型:现金、股权、房产等(详见保全决定书)
二、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相关证据,西青法院认为被申请人可能将财产转移、变卖或隐匿等行为,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采取了以下财产保全措施:
1.冻结被申请人在西青地区各大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2.查封被申请人在西青地区的房产;
3.冻结并查封被申请人在西青地区的股票账户。
三、财产保全公告事项
1.被申请人及有关第三方在收到本公告后,如对财产保全决定存在异议,应在收到公告之日起五日内向西青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2.对于被申请人及有关第三方在财产保全期间存在的财产转移、变卖、隐藏等行为,一经发现,西青法院将采取进一步的强制措施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3.被申请人及有关第三方不得转移、变卖、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被保全财产,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案件办理进程说明
保全措施的执行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西青法院将会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审理该案,并根据审判结果作出相应决定。
各方当事人或申请执行人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及时到西青法院办理有关手续。任何人不得阻挠、干扰、强迫本案的正常审查执行。
公告期限自发布之日起十五日,请各方当事人注意并遵守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西青法院
日期: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