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为防止发生或扩大对诉讼标的物的处分而采取的措施。财产保全裁定是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就财产保全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及时下达财产保全裁定,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法定期限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可以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裁定。”
因此,财产保全裁定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四十八小时内下达,如果情况紧急,可以在二十四小时内下达。
特殊情形
在以下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财产保全裁定的下达时间:
案情复杂,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 当事人未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 li>需要征询有关部门的意见。在上述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在作出解释后,及时下达财产保全裁定。
超期下达的后果
如果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未下达财产保全裁定,会产生以下后果:
当事人可以申请督促; 情节严重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申请财产保全裁定的流程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裁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书; 起诉状副本; 证明申请财产保全依据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
财产保全裁定的内容
财产保全裁定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保全的标的物; 保全的方式; 保全的期限。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
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应当立即送达当事人并执行。财产保全的执行,由执行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持财产保全裁定和执行凭证到被执行人住所或者所在地,向被执行人宣布裁定,并责令其按照裁定履行义务; 对被执行人不履行裁定的,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异议与执行异议
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提起异议。异议应当在收到裁定后十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后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对已经执行的财产保全,认为不当的,当事人可以提起执行异议。执行异议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执行行为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异议后三十日内作出裁定。
附则
本规定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民事案件中的财产保全。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