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一种重要的诉讼保全措施,其目的是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或隐匿财产,以确保民事判决的顺利执行。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多个申请人共同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况,本文就申请财产保全能否共同以及如何共同申请进行探讨。
根据法律规定,申请财产保全有两种方式:一是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二是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于前一种情况,《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两个人以上共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共同提供担保。
\对于后一种情况,《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两个人以上共同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上述规定表明,在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中,都可以由两个人以上共同申请,但是对于诉讼中财产保全,是否要求共同申请人提供担保,由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决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为:
有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1)被告或者被执行人正在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其财产,或者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财产的可能;(2)被告或者被执行人已将财产转移给他人,企图逃避执行;(3)被告或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的裁判,且有隐藏、转移财产的可能。 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和金额由人民法院根据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数额等情况决定。对于共同申请,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共同申请人具有共同的诉讼请求。 共同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共同申请人符合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申请保全的财产种类、数量、所在地。 申请保全的理由及证据。 担保方式、金额及担保人信息。 共同申请人之间的关系。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审查申请,符合条件的,裁定准予保全;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裁定准予保全的,应当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