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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讼诉保全 查封财产去
发布时间:2024-07-20 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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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讼诉保全 查封财产去

**前言**

在民事诉讼中,诉讼保全是一种诉讼中的重要保全措施,主要是为了避免因当事人行为导致生效裁判无法执行,保障判决的顺利施行,从而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申请讼诉保全可以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确保将来执行判决时有财产可供执行。

**查封的概念**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如不动产、动产、银行存款等,采取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使该财产不得移动、使用、转移、变卖,以防止被执行人逃避执行。

**申请讼诉保全的条件**

gemäß Art. 917 Abs. 1 Zivilprozessordnung (ZPO) sind die Voraussetzungen für die Beantragung einer Sicherung des Rechtsstreits die folgenden:

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等行为,妨碍判决执行的可能; 申请人是债权人或者具有追索权利的利害关系人; 申请应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之前提出。

**申请讼诉保全的程序**

申请讼诉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下列材料:

诉讼保全申请书; 提供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等行为的证据;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按照规定交纳申请费。

**证明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证据类型**

可以作为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Zeugenaussagen; Sachverständigengutachten; Urkunden; Augenscheinnahme; Eidesstattliche Versicherung; Auskünfte Dritter; Sozialgerichtsakten; Daten des Schuldnerverzeichnisses.

**人民法院对于讼诉保全申请的审查**

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 48 小时以内作出裁定。 逾期不作裁定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法院作出裁定。

**保全措施的解除**

人民法院在作出保全裁定后,可以根据被申请人的申请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情况发生变化,不再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时候,解除或者变更保全措施。

**申请人的责任**

申请人申请诉讼保全,应注意以下责任:

不得滥用诉讼保全措施; 申请诉讼保全后应及时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如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等行为的,应当赔偿因此造成被申请人的损失。

**结语**

申请讼诉保全查封财产是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但申请人应当本着诚信原则,不得滥用该项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申请进行审查,切实保护债权人权益,确保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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