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预查封是一种由法院或仲裁机构采取的临时性措施,通过预先查封被申请人的财产,防止其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恶意转移或处分财产,以保证将来判决或裁决的执行。
申请财产保全预查封的主体通常为当事人,即原告、被告、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在司法实务中,一般由被执行人或债权人以利害关系人为由提出申请。
申请财产保全预查封须符合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处分财产的行为,或有不履行判决、裁决义务的行为,且财产状态难以查明。 诉状、仲裁申请书已经送达被申请人,但未生效或者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应诉。 因延迟执行判决、裁决,可能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申请财产保全预查封的程序一般如下:
当事人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被申请人的财产清单、转让或处分财产的证据等。 法院或仲裁机构受理申请后,审查材料,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裁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法院或仲裁机构在作出裁定后,立即向有关机关发出预查封通知书,对被申请人的相应财产进行查封。财产保全预查封的范围和方式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查封的财产范围包括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债券、房产、车辆等。 查封的方式可以是冻结、扣押、贴封条等。冻结是指限制被申请人使用、转移或处分其银行存款。扣押是指将被申请人的动产或不动产实际控制起来。贴封条是指在被申请人的相关场所或物品上粘贴封条。
财产保全预查封属于强制执行措施,对被申请人具有约束力。在采取预查封措施后,被申请人不得擅自转移、隐匿、处分其财产。如被申请人违反规定,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财产保全预查封采取后,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
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并经法院或仲裁机构批准。 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终结,且不需要继续查封财产的。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为继续查封没有必要的。 有当事人申请解除,并提供相应的理由和证据,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审查认为合理的。财产保全预查封制度的法定依据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财产,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三)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前,可以根据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和行为,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财产保全预查封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禁止被查封财产的所有权人、占有者和使用人处分或转移被查封的财产。 如果被查封财产的所有权人、占有者和使用人违反查封决定处分或转移被查封财产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任何人不得妨碍预查封的实施,否则可能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财产保全预查封制度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它可以有效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恶意转移或处分其财产,保证诉讼或仲裁判决或裁决的顺利执行。同时,它也有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防止恶意竞争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