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诉讼程序中,为确保诉讼标的物的执行,对被申请人的部分或者全部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损其财产,或实施其他有碍于执行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财产,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因侵权行为或者违反合同约定,应当向对方支付损害赔偿金的,被申请人应当给付的赔偿金;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的; 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和依法解除建设工程合同,以及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其他合同,应当向对方给付的补偿金; 承担侵权责任的,被申请人的财产; 依法应当返还的财产; 被申请人隐匿或者转移的财产; 为履行金钱债务提供担保的财产; 其他需要保全的财产。对于财产保全的时间,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期限,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人民法院执行保全命令在法定或者合理期限内完成,一般不应迟于十五日。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执行保全命令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应超过三十日。
也就是说,财产保全最快可以在法定或者合理期限内完成,一般不应迟于十五日。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不应超过三十日。
需要注意的是,财产保全只是诉讼中的一种临时措施,并不是判决。如果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措施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并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或者实施其他妨碍执行行为的可能。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对于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申请。
财产保全措施一般在下列情况下解除:
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履行了生效判决书、裁定书义务的; 诉讼终结或者撤诉的; 人民法院认为解除财产保全不影响执行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应当向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裁定解除或者维持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恶意申请财产保全或者未经人民法院许可擅自处分被保全财产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执行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一:
A公司与B公司合同纠纷一案,A公司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B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A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B公司存在转移财产的可能性,遂在收到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冻结了B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
案例二:
C公司与D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C公司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查封D公司的厂房和设备。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C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D公司存在转移财产的可能性,遂驳回了C公司的申请。
案例三:
E公司与F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E公司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F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F公司认为E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E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F公司存在转移财产的可能性,遂裁定解除财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