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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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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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委托上述代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为本案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授权代理人代为行使下列职权:
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陈述保全请求的理由和事实; 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保全的必要性; 参加法院组织的听证会,陈述申请人的意见和请求; 了解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调查和决定情况,并提出意见; 执行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提取必要的文件、资料和物品; 监督被保全财产的使用情况,防止被保全财产被转移、隐匿、毁坏; 向法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或建议; 与法院沟通,及时了解案件进展和办理情况; 领取法院送达的文书和诉讼材料; 本委托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本委托书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作出最终裁定之日止。
当事人(申请人):
代理人(律师):
签字:签字:
日期:日期:
盖章: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