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在当事人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一方转移、隐匿、挥霍财产,避免可能对将来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执行造成妨碍或损失,依法采取的限制或控制当事人对财产进行处分的强制性措施。财产保全制度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保证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重要手段。
我国法律规定,财产保全适用于各种诉讼案件,以及部分非诉讼案件,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等。
2. **行政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赔偿案件、行政强制执行案件等。
3.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是指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被害人可以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的案件。
1. **申请支付令案件**:申请人请求支付令,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财产保全。
2. **申请仲裁案件**:当事人申请仲裁,可以依照仲裁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财产保全。
3. **其他法律规定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 例如,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并非所有案件都能适用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申请人是指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民事、行政或刑事附带民事法律关系,且其合法权益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侵害,为了防止财产被转移、隐匿而申请财产保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申请人必须明确其请求法院采取何种保全措施,以及保全财产的范围和数额。请求的范围应该与其诉讼请求相一致,不得超过诉讼请求的范围。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原则上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申请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提供担保。担保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申请人滥用保全申请权,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如果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来可能无法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难以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以下几种情况可以作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
1. 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挥霍财产的行为
2. 被申请人财产状况恶化
3. 被申请人有丧失履行能力的可能
4. 其他可能导致判决、裁定难以执行或造成申请人损害的情形
财产保全方法包括:
1.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暂时禁止其转移或者变卖。查封的财产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2. **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被申请人的动产、权利证书等移交法院指定的寄存地点予以保管。扣押适用于容易灭失、损毁的财产,以及便于保管的财产。
3.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被申请人在该机构的存款。冻结适用于案件标的额较大,且被申请人有银行存款的情形。
4. **其他方法**:除以上三种方法外,法律还规定了一些其他的财产保全方法,例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禁止被申请人变卖、抵押、赠与财产等。
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1. **提交申请**:申请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 **法院审查**: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3. **执行**: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果被申请人拒不配合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4. **解除**:财产保全并非永久性的措施,在以下情况下,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1)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2)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
(3)案件审理终结的;
(4)作出不予保全裁定的;
(5)保全期限届满的。
财产保全制度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保证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重要手段。申请人应当正确理解和适用财产保全制度,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法院也应依法、谨慎、及时地审查和处理财产保全申请,防止财产保全的滥用,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合法的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