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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财产保全担保是啥
发布时间:2024-07-19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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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财产保全担保

财产保全担保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申请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时,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财产保全担保是为了防止申请人滥用保全措施,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障申请人因保全措施不得当而遭受损失的权利。

财产保全担保的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分为两种:

**1. 金钱担保**

金钱担保是最常见的一种财产保全担保方式。申请人向人民法院交纳一定金额的现金或者汇票、本票、支票等有价证券作为担保。如果申请人滥用保全措施,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用该担保金赔偿。

**2. 无产权担保**

无产权担保是指申请人提供自己没有所有权的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作为担保。无产权担保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但是,无产权担保需要提交担保人的书面同意,并且由担保人对其担保财产享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财产保全担保的金额

财产保全担保的金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担保金额一般以可能遭受的损失为依据,但不得低于保全措施的执行费用。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经济状况酌情减少担保金额。

财产保全担保的提交

申请人提供的财产保全担保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十五日内提交。逾期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担保的效力

财产保全担保自提交之日起生效。担保期间自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之日起届满。如果申请人滥用保全措施,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担保金中扣划赔偿金。

财产保全担保的解除

人民法院在以下情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 人民法院认为保全措施不必要的; 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与申请事实不符的; 申请人滥用保全措施的; 有证据证明本判决不能执行的。

财产保全措施解除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解除对其财产的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担保的争议解决

在财产保全担保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决。

申请财产保全担保的注意事项

1. 申请财产保全担保时,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人的身份证明、担保财产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

2. 财产保全担保的金额应以可能遭受的损失为依据,合理确定。

3.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财产保全担保,逾期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4. 申请人滥用保全措施,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担保金中扣划赔偿金。

5. 财产保全担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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