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了防止当事人一方实施有碍于诉讼进行或逃避执行的行为,而依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限制其使用、处分和转移的强制措施的一种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有明确的保全请求 申请人已提供擔保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准备以下资料:
1. 诉状或申请书明确请求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具体写明保全财产的种类、范围和数额,并说明申请保全的理由和证据。
2. 起诉状副本属于财产保全后起诉的,应当提交起诉状副本。
3. 证据材料证明案件请求权的客观事实。如借据、合同、债券、存单、发票、证人证言等。证明申请保全必要的证据。如对方转移、变卖财产的证明材料,或对方有隐匿财产意图或能力的证明材料。
4. 提供擔保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以保障申请财产保全后给被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可以得到赔偿。常见的担保方式有:
银行存款 抵押物(如房产、汽车) 质押物(如股票、债券) 第三人保证擔保的金额应与保全财产的价值相适应,并由申请人承担担保费用。
5. 委托手续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需提交委托书并写明委托权限,受托人应符合代为申请资格,如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
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申请财产保全有时间限制。在诉前申请的,一般自请求权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在诉中申请的,一般在立案之日起九个月内提出。 对申请不符合条件的,法院不予准许。如缺乏保全必要性、未提供擔保等。 申请财产保全后,法院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若后期证据不支持,需及时撤销或变更保全措施,否则可能会产生不当得利责任。 申请撤销保全措施时,需提供证据证明保全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事实发生变化。撤销后申请人需赔偿给被申请人因保全措施而造成的损失。申请财产保全的流程一般如下:
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证据材料和担保。 法院审查材料,符合条件的,裁定准许保全;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向法院补正起诉状,并在诉讼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准备齐全相关资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否则可能影响保全效果或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