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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执行异议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4-07-19 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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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执行异议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实现将来判决及裁定的顺利执行,而根据法律规定采取的冻结、查封、扣押被告财产等方法,以保全诉讼请求实现的措施。

财产保全执行异议,是指在财产保全执行过程中,利害关系人对于财产保全执行行为持有异议,向执行法院提出的异议。

财产保全执行异议的特征

1. 主体性

财产保全执行异议的主体只能是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是与被执行、冻结、查封、扣押的财产享有合法权益的人,包括债权人、被执行人的债务人、抵押权人、留置权人、相邻权人、承租人、受让人等。

2. 针对性

财产保全执行异议只能针对财产保全执行行为,即法院冻结、查封、扣押的财产。异议人不能以财产保全执行行为之外的其他执行行为或诉讼行为提出异议。

3. 时效性

利害关系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保全行为影响之日起30天内,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逾期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异议。

4. 权利性

财产保全执行异议是一种权利救济手段,利害关系人行使这一权利不需要向法院交纳任何费用。

财产保全执行异议的种类

根据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内容,财产保全执行异议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 抵触性异议

利害关系人主张其享有的权利优先于财产保全执行行为,申请执行法院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

2. 排除性异议

利害关系人主张其享有的权利优于财产保全执行行为,申请执行法院确认其享有的权利有效,排除财产保全措施的效力。

3. 共益性异议

利害关系人主张其享有的权利与财产保全执行行为并存,均应受到保护,申请执行法院变更财产保全措施,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4. 先后性异议

利害关系人在财产被保全之前已经对该财产享有权利,利害关系人申请执行法院变更或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执行异议的解决

利害关系人提出财产保全执行异议后,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异议,作出处理决定。执行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财产保全执行异议:

1. 驳回异议

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不成立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异议。

2. 裁定变更保全措施

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成立,但其合法权益未受到实质损害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变更保全措施。

3. 解除保全措施

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成立,且其合法权益受到实质损害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执行异议的执行

执行法院对财产保全执行异议作出处理决定后,当事人应当按照裁判执行。当事人拒绝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利害关系人不服执行法院对异议的处理结果,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附则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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