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担保财产保全是一种法院为当事人在诉讼中保护其合法权益而采取的紧急措施,无需提供担保。当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有遭受他人财产转移、毁损、隐匿或其他处分行为之虞,致使申请人的债权可能无法实现时,可向法院申请免担保财产保全。
申请免担保财产保全需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人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存在有遭受他人财产转移、毁损、隐匿或其他处分行为。 有证据证明其债权可能无法实现。申请免担保财产保全应提交以下材料:
起诉状或申请书。 有关证据材料,如债权凭证、对方当事人存在转移、毁损、隐匿或其他处分财产行为的证据。 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说明。免担保财产保全的申请程序如下: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法院受理申请后,将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 法院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将裁定准予免担保财产保全,并采取保全措施。法院在裁定准予免担保财产保全后,可以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冻结银行存款。 查封、扣押动产。 查封、扣押不动产。 禁止被申请人转让、处分涉案财产。申请免担保财产保全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申请人应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其债权可能无法实现。 申请人要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在申请书中应写明保全的标的、请求采取的保全措施以及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法院裁定后,申请人应及时向被申请人送达保全裁定书。 免担保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可以申请延期。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财产保全的,对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申请人的申请,实施财产保全错误,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由法院承担赔偿责任。但存在以下情形,法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保全错误是由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材料、证据不真实或者提供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不力造成的。 申请人怠于履行诉讼义务,导致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错误判决、裁定未被及时撤销。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真实或者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不力,导致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错误判决、裁定未被及时撤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裁定或者决定保全错误的。 保全期限届满。 申请人、被申请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请求解除财产保全的。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申请人、被申请人双方过错造成保全的需要消除的。免担保财产保全是一种保护当事人在诉讼中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但是,申请人也应当谨慎行使申请免担保财产保全的权利,避免滥用保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