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中财产保全申请次数
一、引言
财产保全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保障制度,旨在及时采取强制措施控制当事人的财产,防止其转移、隐匿或毁损,以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和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诉中财产保全申请是较为常见的诉讼请求,但关于申请次数的规定却存在争议,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
二、 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诉中财产保全申请次数的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并未对诉中财产保全申请次数作出明确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行为保全或者证据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不完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申请人补充。”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律仅对诉中财产保全的条件、申请主体、申请方式、审查标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但对于申请次数未作任何限制。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倾向于认为,只要当事人能够提供新的担保、新的财产线索或新的事实依据,就可以再次申请财产保全,而不受次数的限制。但也有一些法院认为,反复申请财产保全可能存在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况,因此在实践中会对申请次数进行一定的限制。
三、 反复申请财产保全的利弊分析
(一)反复申请财产保全的积极意义
1. 有利于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诉讼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恶意转移、隐匿财产,将会导致生效判决难以执行,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允许当事人反复申请财产保全,可以有效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更好地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有利于促进当事人积极行使诉讼权利。允许反复申请财产保全,可以促使当事人更加积极地收集证据、提供线索,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在一些案件中,由于案情复杂、证据收集困难等原因,可能需要多次申请财产保全才能最终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允许反复申请财产保全,有利于法院全面、客观地了解案情,从而作出公正的判决。
(二)反复申请财产保全的消极影响
1. 可能存在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一些当事人可能出于拖延诉讼、给对方施加压力等不正当目的,反复申请财产保全,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可能影响被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财产保全措施的实施可能会对被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一定影响,反复申请财产保全可能会加剧这种影响,不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3. 可能增加法院的审判负担。法院需要对每一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反复申请财产保全会增加法院的审判负担,影响审判效率。
四、 对诉中财产保全申请次数的建议
针对目前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诉中财产保全申请次数缺乏明确规定的现状,笔者认为,应当结合司法实践,对相关规定进行完善,既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又要防止权利滥用,具体建议如下:
(一)明确规定可以反复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形
对于能够提供新的担保、新的财产线索或新的事实依据,且不属于滥用诉讼权利情形的,可以允许当事人再次申请财产保全,但应当在申请书中说明原申请保全的范围及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并阐明再次申请的理由和依据。
(二)明确规定不得反复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形
1. 对于已经申请财产保全,但法院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裁定驳回申请的,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新的担保、新的财产线索或新的事实依据,则不得再次申请财产保全。
2. 对于已经申请财产保全,且法院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新的担保、新的财产线索或新的事实依据,或者不能证明需要扩大保全范围、变更保全措施的,则不得再次申请财产保全。
3. 对于明显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或者意图拖延诉讼、给对方当事人施加压力的,应当认定为滥用诉讼权利,并依法予以制裁。
(三)完善财产保全担保机制
进一步完善财产保全担保机制,可以有效防止当事人滥用财产保全制度。例如,可以探索建立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制度,鼓励当事人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提供担保;对于恶意申请财产保全,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可以责令其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考虑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结语
诉中财产保全制度对于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反复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应当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既要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又要防止权利滥用。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公正、高效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