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破产后可否做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与破产程序均是维护债权实现的重要法律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二者经常出现竞合并引发争议。特别是对于债权人而言,在得知债务人经营状况恶化,甚至可能进入破产程序时,是否应当以及能否在申请破产之外,还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是一个需要认真考虑的抉择。
本文将对申请破产后能否进行财产保全进行探讨,分析其中的法律关系和实践难点,并结合相关案例和法律规定,对债权人的救济途径提出建议。
(一) 破产申请
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丧失清偿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公平清理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程序。破产申请是指债务人或债权人认为符合法定破产条件,向法院提出的启动破产程序的请求。
(二) 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一方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损害,依法采取的一种强制性保护措施。常见的财产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
申请破产后能否进行财产保全,我国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争议。主要观点包括:
(一) 肯定说
持肯定说观点的学者认为,申请破产和财产保全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程序,二者之间没有必然的冲突关系。债权人在申请破产的同时或之后,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申请财产保全,以保障债权的实现。
(二) 否定说
持否定说观点的学者认为,申请破产后,债务人的财产将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接管,进入破产程序。此时,个别债权人无法再对债务人的财产单独采取保全措施,否则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
(三) 折中说
持折中说观点的学者认为,申请破产后能否进行财产保全,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不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则可以允许;反之,则不应允许。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申请破产后能否进行财产保全的态度并不一致。部分法院倾向于支持债权人的保全申请,认为这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另一些法院则倾向于驳回债权人的保全申请,认为这会影响破产程序的正常进行。
例如,在某破产案件中,债权人A公司在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B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同时,也向法院申请对B公司名下的一处房产进行财产保全。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A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裁定准予A公司的保全申请。
然而,在另一起破产案件中,债权人C公司在法院受理债务人D公司的破产申请后,也向法院申请对D公司名下的一批货物进行财产保全。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C公司的保全申请会影响D公司财产的统一清算,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裁定驳回C公司的保全申请。
面对申请破产后能否进行财产保全的法律困境,债权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采取以下救济途径:
(一) 在申请破产前申请财产保全
这是最稳妥的一种方式。债权人可以在知悉债务人可能进入破产程序时,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避免在破产程序启动后无法保全财产的风险。
(二) 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
如果债权人未能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则可以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享有平等受偿的权利。
(三) 积极行使诉讼权利
如果债权人认为法院的裁定存在错误,可以积极行使上诉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申请破产后能否进行财产保全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债权人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选择合适的救济途径,以最大程度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时,建议立法机关尽快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申请破产后能否进行财产保全的条件和程序,以统一司法尺度,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