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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保全财产移交
发布时间:2024-07-18 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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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保全财产移交

## 一、概述

房屋保全财产移交是指在房屋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下,将房屋及其附属物由原占有人转移至法院指定或当事人协商确定的保管人处,并由保管人负责保管和管理的行为。房屋保全财产移交是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防止财产损失的重要环节,也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种程序性事项。

## 二、适用情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情形可适用房屋保全财产移交:

1. 诉讼保全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申请人提供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造成申请人无法执行判决结果,法院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包括对房屋进行查封,并可决定将查封的房屋进行财产移交。

2. 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为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实现,可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进行查封,并可决定将查封的房屋进行财产移交。

3. 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对房屋进行保全并移交的情形。

## 三、主体和职责

房屋保全财产移交涉及的主体主要包括:

1. 申请人:指提出保全申请或执行申请,要求对房屋采取保全措施并进行财产移交的一方当事人。

2. 被申请人/被执行人:指被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或被申请强制执行,名下房屋被查封并可能进行财产移交的一方当事人。

3. 法院:指受理保全申请或执行申请,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并决定是否进行财产移交的机关。

4. 保管人:指接受法院委托,对移交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保管和管理的人,可以是法院指定的人员、当事人协商确定的人员或专业的保管机构。

## 四、程序

房屋保全财产移交的一般程序如下:

1. 申请: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并进行财产移交,申请书需载明相关信息,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房屋具体情况、保全请求、事实和理由等。

2. 审查:法院收到申请后,对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判断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若符合条件,则作出裁定,批准保全申请并决定是否进行财产移交;若不符合条件,则作出裁定,驳回申请。

3. 实施:法院执行人员会同申请人、被申请人/被执行人、保管人等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财产移交,制作财产移交清单,并由各方签字确认。财产移交清单应详细记录房屋状况、附属设施、物品清单等信息。

4. 保管:保管人接收房屋后,应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维护房屋现状,防止房屋及其附属物被损坏或灭失,并按规定定期向法院报告保管情况。

5. 解除:保全目的消失或执行完毕后,法院应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保管人将房屋返还给被申请人/被执行人或合法权利人。

## 五、注意事项

1. 合法合规:申请人应确保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提供真实、完整的材料,不得恶意利用财产保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2. 妥善保管:保管人应尽职尽责,妥善保管房屋及其附属物,定期检查房屋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法院报告。若因保管不当造成损失,保管人需承担相应责任。

3. 费用承担:财产保全和财产移交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如评估费、保管费、 transportation费等,原则上由申请人先行垫付。案件结束后,费用承担由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进行判决。

4. 救济途径:当事人对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财产移交决定等不服的,可依法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 六、结语

房屋保全财产移交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平公正的重要制度。在实践操作中,各方主体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妥善处理相关问题,确保房屋保全财产移交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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