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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车祸财产保全申请
发布时间:2024-07-18 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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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车祸财产保全申请

【案情介绍】

2023年 月 日 时许,【申请人/原告】 在 【具体地点】 驾驶 【车辆型号】 (车牌号: ) 【概述事故经过,说明事故责任】, 导致 【申请人/原告】 【受伤情况】,车辆 【受损情况】 。

【申请人/原告】随即报警,【辖区交警大队】 出警处理,并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责任认定】。事故发生后,【申请人/原告】的车辆被送往【维修机构】进行维修,【维修费用情况】。【申请人/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 【医疗费用情况】,误工费 【误工费用情况】 ,其他损失 【其他损失情况】 。

【被申请人/被告】 【身份信息】 是本次事故车辆 【被申请人车辆信息】 的 【所有人/驾驶员】 。经【查询方式】查询,【被申请人/被告】名下有 【财产情况】 。

【申请人/原告】与 【被申请人/被告】 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被申请人/被告】 有转移财产的可能性,为避免【被申请人/被告】 转移、隐匿财产,【申请人/原告】 特申请贵院对【被申请人/被告】 名下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当事人一方存在下列行为,导致裁决、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一)隐匿、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义务,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可能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承担债务,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影响债权实现的;

(三)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承担债务,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影响债权实现的;

(四)对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非法处分的;

(五)其他妨害债权安全实现的行为。

申请人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开始诉讼;到期不诉讼或者申请人撤诉、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应当提供担保。当事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供;逾期不提供的,裁定驳回申请。

当事人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由银行或符合法律规定的保证公司、金融机构以及经人民法院认可的担保人提供保证。

当事人对担保财产的估价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评估。

【诉讼请求】

请求贵院对【被申请人/被告】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具体为:

1.冻结【被申请人/被告】在【指定银行】的存款【金额】元;

2.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被告】名下的 【具体财产】 ,价值人民币 【金额】 元。

以上财产保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总金额】元(【大写】)。

【申请人/原告】愿为本申请提供担保。

【事实与理由】

本案中,【被申请人/被告】作为本次事故的 【车辆所有人/驾驶员】 ,依法应承担 【事故责任】 。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申请人/原告】 【损失情况,总计金额】 ,【被申请人/被告】 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申请人/被告】 在事故发生后,【未积极赔偿,存在转移财产的可能性】。为保全【申请人/原告】 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被告】 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特申请财产保全,请贵院予以支持。

此致

深圳市【所在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人姓名】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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