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冻结存款裁定书
(2023) ×× 法保字第 ×× 号
申请人:×××,性别,×××(民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性别,×××(民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受理。现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万元,本院审查后,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的存款人民币××万元;
二、本裁定立即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年××月××日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